2025年9月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通知内容显示,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
关于价格机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的总体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具体细则,并在当地市场规则中体现。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
合同电价可选择固定合同价格,也可与月度煤电价格指数、现货市场均价等进行联动。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由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形成分时电价;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分时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分时段和价格浮动比例。
逐步推动月度、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跨省跨区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相关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的部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价格机制。
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可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审定。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有关精神,规范电力中长期市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我们组织修订了《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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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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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