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10kV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根据公告,本期新建主变2×63兆伏安,终期建成主变3×63兆伏安;新建110千伏出线2回,35千伏出线6回,10千伏出线24回,预留备用出线12回安装空间。
新建1回110千伏线路“T”接110千伏屯汽线开断后的220千伏嵩明变侧线路,形成1回至嵩明变的110千伏供电线路,新建线路长度3.5千米;新建1回110千伏线路接入220千伏向荣变,新建线路长度8.2千米。
项目估算总投资12357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具体内容如下: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10kV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110kV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一期)
项目核准的批复
昆发改能源〔2025〕360号
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
报来《110kV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一期)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转报请示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经研究,该项目已具备核准条件,予以核准,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满足滇中新区汽车产业园片区供电需要,建设110kV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是必要的。
二、 项目建设地点及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嵩明县。
项目建设单位: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
三、 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新建变电站
本期新建主变2×63兆伏安,终期建成主变3×63兆伏安;新建110千伏出线2回,35千伏出线6回,10千伏出线24回,预留备用出线12回安装空间。
(二)线路工程
新建1回110千伏线路“T”接110千伏屯汽线开断后的220千伏嵩明变侧线路,形成1回至嵩明变的110千伏供电线路,新建线路长度3.5千米;新建1回110千伏线路接入220千伏向荣变,新建线路长度8.2千米。
四、 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12357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五、 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2507—530100—04—01—124986。
六、 该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
(一)110kV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一期)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二)《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报110千伏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一期)项目核准的请示》(嵩发改请〔2025〕22号);
(三)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110kV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情况说明》,明确该项目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手续;
(四)《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变电站选址及外线路径意见的回函》,原则同意项目送出线路路径方案;
(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滇中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110kV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增量配电网项目联网方案的意见;
(六)嵩明县委政法委出具的110千伏杨桥2号输变电工程(一期)项目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书》(嵩稳评备字〔2025〕012号)。
七、 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水保等相关报件手续。
八、 项目的建筑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九、 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十、 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十一、 项目如果发生变更,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十二、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