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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公司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日期:2024-06-1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4
06/1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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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陕西能源 煤电企业 电力行业

6月17日,陕西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以3,735.00 万元成功竞得甘肃省环县钱阳山煤矿采矿权。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6200002024026 号)。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第五条规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采矿权挂牌成交价一次性缴纳人民币(大写)叁仟柒佰叁拾伍万元整(¥3735 万元);在矿山开采时,按 2.4%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逐年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第八条规定:自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 2 年内(因生态环境保护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的,时间顺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遇相关政策法规调整的,应按要求增减),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具体报件要求见甘肃政务服务网)。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及电子报盘;

(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3)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及公告结果;

(6)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资料;

(7)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仅煤矿);

(8)采矿权登记申请报告。

未取得采矿权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擅自开采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第九条规定:对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应将全部或部分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的采矿权或者探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依据相关规定同一区域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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