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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获批

日期:2024-06-11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4
06/1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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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输电线路 电力工程 电力建设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容指出,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架空线路路径长2km,同杆双回路架设;新建双回电缆 线路路径长0.83km。随齐鲁制药至T接点新建110kV双回线路建设2根48芯光缆,其中,架空线路部分采用OPGW光缆,电缆线路部分采用非金属阻燃光缆。新建光缆在T接点处与阜丰—伊利110kV线路现有2根48芯光缆分别T接,最终形成齐鲁制药至阜丰变、齐鲁制药至伊利变各2条24芯光缆通道,同时保留阜丰变至伊利变2条24芯光缆通道。

项目总投资1193万元,其中资本金为238.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

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贵公司报来的《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23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玉泉区境内用电需求,助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项目编码:2405-150104-89-01-792166)。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伊利—阜丰T接入齐鲁制药110kV线路工程

新建架空线路路径长2km,同杆双回路架设;新建双回电缆 线路路径长0.83km。

(二)光纤通信

变电站以光纤通信作为主用通信方式,备用为市话。随齐鲁制药至T接点新建110kV双回线路建设2根48芯光缆,其中,架空线路部分采用OPGW光缆,电缆线路部分采用非金属阻燃光缆。新建光缆在T接点处与阜丰—伊利110kV线路现有2根48芯光缆分别T接,最终形成齐鲁制药至阜丰变、齐鲁制药至伊利变各2条24芯光缆通道,同时保留阜丰变至伊利变2条24芯光缆通道。

四、项目总投资1193万元,其中资本金为238.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资本金全部来源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设单位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23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路径的初审意见》(呼自然资字〔2024〕476号)、《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复》(〔2024〕59号)、湖南科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kV供电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项目配套110千伏供电线路工程招标方案核准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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