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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

日期:2024-05-1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4
05/1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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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需求 电网企业 电力市场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13日—21日。

内容指出,电网企业应推广使用节能先进技术,通过无功电压优化调节、变压器经济运行、高效变压器应用、线路改造、节能金具应用、电能质量治理、变电站无功补偿理等措施实现节能降损。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考核指标,组织开展评价考核。电网企业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不低于其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开展自身节电,积极购买社会服务、推动社会节电。

电网企业加强用电和节电统计分析,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依据相关评价标准开展节能降碳成效评价。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来推动碳减排目标实现,促进低碳技术和清洁能源的发展,从而推动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低碳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针对产业链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主要工序、重点用能系统等查找用能薄弱环节,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深入挖掘节能潜力。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实施改造。

电力用户利用虚拟电厂和5G等先进技术,加强电能替代负荷聚合。鼓励电能替代项目通过负荷集成商参与需求响应和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获取补贴收益,降低用能成本,保障区域电力供需平衡。推进“电能替代+数字化”,充分利用“大云物移智链”技术,为实现电能替代设施智能控制、参与电力系统灵活互动提供技术支撑。

全文如下:

关于《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1283〕号)要求,我们完成编制了《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敬请广大电力用户提出宝贵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5月13日—21日。

感谢您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支持!

附: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5月13日

(联系邮箱:sgxjdlc@tj.gov.cn)

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确保居民生活和涉及公众利益等电力可靠供应,全力推动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12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通知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和完善天津市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实施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力运行的平衡,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驻天津市派出机构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中,电网企业包括市电力公司和增量配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负荷集成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第三章  节约用电

第六条 加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管理。各区职能部门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用户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量消耗,研究并推动节电工作的经济鼓励政策,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以节电降碳带动综合能源发展。以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水平,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力度,统筹提升重点用能工艺设备产品效率和全链条综合能效。推动制定企业能效清单目录,推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进行绿色低碳升级改造。

第八条 强化照明用电管理。城市和住建管理部门重视加强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引导,减少照明设备损耗,优化照明系统设计与控制,走廊、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照明灯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优化管理;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并结合季节、天气变化等因素优化控制系统,降低照明能耗。城市道路照明,应积极应用远程光源调控等方式开展功能照明灯、景观灯日常节电管理。充分发挥景观照明管控在全社会节电领域引导价值和“风向标”作用。

第九条 强化空调用电管理。党政机关、商业楼宇中央空调温度调控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控制标准;党政机关、商业楼宇中央空调应安装智能控制设备,推广使用蓄冷蓄热空调等先进技术。鼓励综合能源服务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为客户投资建设中央空调智能控制设备或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等,加强节能诊断,有效提升中央空调节约用电水平。鼓励和倡导居民家庭提高节能意识,优选高效率、低能耗空调,做到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第十条 实施用电设备节能改造。电力用户应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围绕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加快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推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锅炉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推动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加强在设备布局、制冷架构等方面优化升级,提升电能使用效率水平。

第十一条 优化电网运行管理。电网企业应推广使用节能先进技术,通过无功电压优化调节、变压器经济运行、高效变压器应用、线路改造、节能金具应用、电能质量治理、变电站无功补偿理等措施实现节能降损。

第十二条 实施节约电力电量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考核指标,组织开展评价考核。电网企业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不低于其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开展自身节电,积极购买社会服务、推动社会节电。

第十三条 完善新型用电基础设施的能效管理。电网企业加强用电和节电统计分析,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依据相关评价标准开展节能降碳成效评价。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来推动碳减排目标实现,促进低碳技术和清洁能源的发展,从而推动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低碳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十四条 全面开展节能诊断服务。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针对产业链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主要工序、重点用能系统等查找用能薄弱环节,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深入挖掘节能潜力。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 鼓励综合能源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促进综合能源服务商、负荷集成商等新兴经营主体培育。电网企业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构建资源共享平台,鼓励开展综合节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满足电力用户的差异化能源需求,助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节电降碳。鼓励实行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第四章  需求响应

第十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指导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按年度编制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组织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开展需求响应注册、申报,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形势、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组织启动需求响应。

(一)各区电力主管部门指导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各类需求响应主体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政府、供电企业、参与用户等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条款。

(二)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各类主体的响应资源注册(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合同管理、执行组织、过程监测、效果评估、信息披露以及电力用户合理接入系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各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类型、负荷特征等关键参数,组织供电企业、电力客户申报需求响应,形成可用、可控的需求响应资源清单,到2030年,形成规模化需求响应能力。

第十八条 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

(一)响应启动:市电力主管部门研判电力供应形势,在供应侧协调及省间资源余缺互济后仍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及时发布电力供应缺口预警信息。

(二)邀约确认:各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按照需求响应申报容量、时段、需求响应主体基线负荷等信息,向需求响应主体发布响应邀约,需求响应主体收到后进行邀约确认。

(三)响应执行及过程监测:需求响应执行期间,邀约确认的需求响应主体按照申报响应量主动削减或提升用电负荷。各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实时动态监测需求响应主体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的需求响应主体进行提醒。若未达到调控指标,则按照负荷缺口组织各单位启动有序用电方案。

(四)效果评估: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按时汇总统计响应时间段内需求响应执行情况,并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统计应至少包含需求响应次数、申报情况、执行情况、评价情况、结算情况等信息,并对响应情况开展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结果公示: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需求响应结束后按时提供各响应资源实际测量负荷。按照需求响应实施细则,根据响应日基线负荷和实际测量负荷出具补贴计算金额。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和补贴计算情况组织开展需求响应主体响应量确认、结算账户确认等工作,由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汇总统计后,报请市电力主管部门进行需求响应补贴情况公示。

(六)资金发放:电力主管部门协同市电力公司对补贴结果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需求响应实施细则要求,统一支付给参与响应主体。

第十九条 用电企业应构建可调节负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电力用户深入挖掘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荷、大数据中心、5G基站、自备电厂、工业园区等柔性可调负荷资源,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电力用户也可以通过负荷集成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等第三方主体聚合柔性可调负荷参与需求响应。

第二十条 用户侧储能应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工业、通信、金融、互联网等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电力用户,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合理配置新型储能设备,用电高峰期释放储能电量,从而降低大电网调峰调频压力。

第二十一条 逐步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由政府引导逐步形成市场引导。逐步实现“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机制,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实现需求响应市场化路径。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第二十二条 培育负荷集成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各区政府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支持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整合优化需求侧资源,支持工业电力用户群、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公共建筑等电力用户群开展虚拟电厂示范。推动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虚拟电厂运营商和负荷集成商接入资格审核、运行监测、能力校核、运行效果评价等服务工作,提供数据接入、运行监测、市场交易数据支撑服务。

第五章  绿色用电

第二十三条 促进绿色电力供需协同互动。鼓励用电企业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鼓励广大电力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推动绿色用电朝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促进可再生能源灵活消纳。鼓励企业、园区、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屋顶光伏建设和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加快推广被动式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降低建筑能源需求。加快新型储能多场景示范应用,扩大储能装机规模,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

第二十五条 深入推进绿电交易、绿证交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各区政府积极支持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或购买绿证、使用绿电。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鼓励电网企业将绿电交易、绿证交易服务纳入能效公共服务,大力宣传绿色用电,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咨询等,为企业买绿色电力、用绿色电力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促进绿电规模化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动配电网增容、线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配电网规模化接入分布式电源、用户侧储能、柔性负荷的能力,推进电网运行方式向源网荷储互动、分层分区协同控制转变。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乡村地区等开展绿色低碳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

第六章  电能替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电能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展能源〔2022〕225号)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根据绿色低碳目标、考虑产业结构特点、面向市场主体需求,分类制定并落实各领域、各行业电能替代任务,科学有序拓展电能替代的广度和深度。

第二十八条 各区政府按照《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电能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展能源〔2022〕225号)围绕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加大成熟及前沿电能替代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稳步提升终端电气化水平。

(一)因地制宜推进钢铁、建材、石化等重点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以电代煤。加大电炉钢、电锅炉、电窑炉等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企业加快设备改造,提升能效水平。推动钢铁行业实施升级转型、流程再造,逐步从“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推动石化行业工艺技术、原料路线、主要设备等关键环节升级改造。

(二)鼓励公共建筑因地制宜推广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清洁供暖技术。组织实施园区制冷改造和冷链物流绿色改造等重点示范工程,大幅提升能效水平。聚焦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建筑,推广电蓄冷(热)技术,推进电力空调机组替代溴化锂直燃机空调机组。推进医院实施消毒供应、洗衣等蒸汽系统的电气化改造。鼓励逐步以高效电磁灶具替代燃气、液化石油气灶具。开展新建居住建筑全面电气化试点示范。

(三)在公共交通、公务用车及居民出行等领域,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推动相应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在钢铁、化工等工矿企业场短途运输使用电动重卡。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低碳港区示范区,积极推进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

(四)积极推动在现代化农业领域广泛使用电能替代技术,在农业种植环节,重点推广农业大棚电保温电补光、电动喷淋等电气化技术;在畜禽、水产养殖环节,推广自动饲喂、清粪、加热育苗等智能养殖技术。在农产品加工及仓储环节,鼓励采用电烘干、电加工、贮藏保鲜等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优先使用电动观光车。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利用虚拟电厂和5G等先进技术,加强电能替代负荷聚合。鼓励电能替代项目通过负荷集成商参与需求响应和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获取补贴收益,降低用能成本,保障区域电力供需平衡。推进“电能替代+数字化”,充分利用“大云物移智链”技术,为实现电能替代设施智能控制、参与电力系统灵活互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条 电力用户开展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优先满足使用可再生能源。支持电能替代项目开展绿电交易、绿证交易,推动电能替代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各级政府大力扶持电能替代设备制造。

第三十一条 加大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进一步发挥海河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搭建银企对接、银项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电能替代支持力度,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强化电能替代配套电网规划、建设、调度和运维等,提高电能替代项目的供电保障能力,提升电网运行灵活性、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对新增电能替代项目,电网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全面加强供电保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

第七章  智能用电

第三十三条 加强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平台建设。持续深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天津市能耗监测分析平台建设,完善信息交互共享、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需求响应与有序用电等功能。鼓励电力用户和各类主体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并主动接入天津市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推动与能源、经济、气象、建筑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十四条 住建部门鼓励建设“光储直柔”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工业园区、交通设施建筑、居住建筑及学校、医院、公共机构等公共建筑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建设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和智能调控水平。

第三十五条 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因地制宜开展电力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工业、商业、居民家庭等领域用电基础设施和终端设备的智能化改造,推动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整体优化、协同融合。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拓展能源大数据应用,整合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等用电数据资源,实现用电数据开放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节电决策等提供数据支持。鼓励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支持开展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增值服务。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创新探索智能用电新模式、新业态,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商业模式,推进数字经济与电力经济融合,培育电力经济新增长点;建立健全智能用电技术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评价体系等。

第八章  有序用电

第三十八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建立市、区两级负荷管理中心,发挥政企联动机制保障有序用电工作的开展。市电力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电网企业,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天津市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各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

第三十九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坚持“民生为首、民生为要”,严格保障居民生活和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的重要用电,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链龙头企业用电,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重点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淘汰类、限制类等企业用电。不得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电力用户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的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评估,验证取得明显效果可适度放宽其有序用电参与要求。

第四十条 电网企业应持续深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依托系统开展负荷实时监测和精准调控,负荷控制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市历史最高负荷的30%,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由低到高分别为,应对常规情况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和应对极端情况的极端Ⅱ级、极端Ⅰ级。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细化方案。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另行编制轮停轮休、错峰检修、节约用电等方案。

第四十二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电力供需平衡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

Ⅲ级:较重(黄色、5%以上—10%以下);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四十三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别修订有序用电方案。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前,方案内用户可调负荷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方案。

第四十四条 有序用电方案印发后,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有序用电方案,并在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应各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演练。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调整方案。

第四十五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执行预案不力、负荷压降不及预期或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应责令改正,必要时可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相关后果由用户承担。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因此导致出现电网安全或影响民生及重要用户用电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实施方案、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规范化管理市、区两级负荷管理中心,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常态业务流程,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支撑电力市场化交易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根据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需要,完善有关市场机制与规则,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衔接。

第四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电价政策研究,完善电价政策,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引导和激励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十条 电力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培训,充分发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作用,形成产、学、研联合;围绕电力需求侧管理领域重点需求,开展前沿核心技术、关键装备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体系。

第五十一条 电网企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人才队伍培养,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和宣传,通过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方式强化基础业务水平,加强相关行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合作机制,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国际、省际合作机制,引入适用的方法、技术、分析和评估工具,创新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区电力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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