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电集团万源电力公司 关于2024年4月代理购电价格公告
注:
1.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电网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90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233号 )精神,以及2024年4月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价格进行公告。
2.上表所列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农网还贷资金 2 分/千瓦时(其中:核工程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 0.3 分/千瓦时征收,用电价格在表列价格基础上降低 1.7 分/千瓦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用电价格在表列价格基础上降低 2 分/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96875 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千瓦时(其中:汶川地震重灾区按 1.8 分/千瓦时执行,用电价格在表列价格基础上降低 0.1 分/千瓦时)。
3.符合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 10:00-12:00、15:00-21:00,平段 7:00-10:00、12:00-15:00、21:00-23:00,低谷时段 23:00-次日 7:00。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 60%。尖峰时段:夏季 (7 月、8月) 日 15:00-17:00、冬季(1月、 12 月) 19:00-21:00,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0%。
4.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5.根据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文规定,工商业用户应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新增损益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不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包含了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应分摊新增损益1.93分/千瓦时。扣除分摊损益后,省级代理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浮动的购电价格为0.4647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