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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杨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重新获得核准批复

日期:2024-02-2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4
02/2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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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输变电工程 电力工程 电力建设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福州杨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重新核准的批复。

内容提到,为满足晋安区新增负荷增长需求,提高区域电网的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原则同意建设福州杨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312-350100-04-01-136469)。项目新建220千伏变电站1座,本期主变容量1×240兆伏安;新建220千伏线路折单长度约20.42千米(其中:架空线路折单长度约10.5千米,电缆线路折单长度约9.92千米),改造220千伏架空线路折单长度约9.5千米;扩建间隔4座,改造间隔3座;新建通信光缆约15.56千米。

项目总投资33573.00万元(含建设用地费192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8393.2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5%。项目股东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全文如下: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杨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重新核准的批复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

你司《关于商请重新核准福州杨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函》(榕供电函〔2023〕44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我委于2017年12月21日以榕发改审批〔2017〕241号核准了福州杨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现你司提出,因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且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滞后,无法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现申请重新核准该项目。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准福州杨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具体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晋安区新增负荷增长需求,提高区域电网的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原则同意建设福州杨亭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312-350100-04-01-136469)。

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

二、变电站位于晋安区新店镇泉头村,线路走向为:

(1)220千伏洋中~杨亭线路

新建线路起自福州变东北侧山头(中榕I、II路#79塔),采用双回路架空往南架设至福州变东侧(中榕I路#81塔北侧),后转为电缆利用市政综合管廊(新店外环路西段、北二通道)敷设至杨亭变。

(2)福州变~南门变线路改造为福州变~杨亭变~鹤林变~南门变线路

线路利用榕南I路、Ⅱ路旧线路走廊。自榕南I路#14塔北侧改接点新建双回路架空线路至北二通道隧道东侧,后转为电缆利用市政综合管廊(北二通道)往北敷设至杨亭变;在杨亭变采用电缆利用市政综合管廊(北二通道)敷设至北二通道新店侧隧道东侧电缆终端塔,而后采用双回路铁塔往东架设,至榕南II路#16塔南侧,后利用原榕南I、II路走廊至鹤林变;鹤林变~南门变段线路在已建电缆通道内对榕南I、II路开断形成双回电缆,无新建线路走廊。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新建220千伏变电站1座,本期主变容量1×240兆伏安;新建220千伏线路折单长度约20.42千米(其中:架空线路折单长度约10.5千米,电缆线路折单长度约9.92千米),改造220千伏架空线路折单长度约9.5千米;扩建间隔4座,改造间隔3座;新建通信光缆约15.56千米。

四、项目总投资33573.00万元(含建设用地费192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8393.2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5%。

项目股东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社稳分析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招标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00202100129号)及《关于福州杨亭变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路径的复函》(榕自然函〔2023〕971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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