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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获核准

日期:2024-01-1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4
01/1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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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电一体化工程项目 煤电项目 煤电机组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

根据公告,项目建设地点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准大电厂2×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500千伏升压站至常胜变500千伏线路,新建线路路径长度约为6.63公里,按同塔双回路架设,导线截面采用4×400平方毫米,同步建设光纤通信工程。

常胜500千伏变电站扩建2个500千伏出线间隔至准大电厂。

项目动态总投资5454万元,项目资本金1090.8万元,占项目动态投资的20%,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能源电力字〔2024〕41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内电计划〔2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蒙能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送出需求,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蒙西托克托外送新能源500千伏汇集等11项工程补充纳入“十四五”电力规划的复函》(国能综函电力〔2023〕5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司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3号),同意建设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项目代码2312-150622-60-01-313760)。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准大电厂2×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500千伏升压站至常胜变500千伏线路,新建线路路径长度约为6.63公里,按同塔双回路架设,导线截面采用4×400平方毫米,同步建设光纤通信工程。

常胜500千伏变电站扩建2个500千伏出线间隔至准大电厂。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5454万元,项目资本金1090.8万元,占项目动态投资的20%,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本工程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内容见附件)。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蒙西托克托外送新能源500千伏汇集等11项工程补充纳入“十四五”电力规划的复函》(国能综函电力〔2023〕56号)《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准大电厂2×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等2项工程国土空间规划情况的复函》(准自然资函〔2023〕2696号)《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回复函》(准党政法函〔2023〕179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自治区能源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占用草原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延期。核准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准大电厂2台100万千瓦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配套接网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被告知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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