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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12-26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电力网

2023
12/2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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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电机组 电力市场 陕西电网

12月22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陕西电网2024~2025年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由我委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3〕2308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总体思路

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二、政策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具体机组名单由我委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三、容量电价标准

(一)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陕西电网2024~2025年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税)。2026年以后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由我委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制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

四、容量电费分摊

(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发电企业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

(二)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陕西电网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我省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我省承担其容量电费。

五、容量电费考核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另行明确。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六、配套政策措施

(一)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二)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跨省跨区送电企业要加强与受电省份沟通衔接,尽快研究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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