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呼伦贝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根据供电企业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原文如下:
呼工信电力字〔2023〕73号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重要电力用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呼伦贝尔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HLBESGYHXXHJ-2023-00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呼伦贝尔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
呼伦贝尔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用户连续可靠用电,明确电力用户保障等级,规范电源的配置与管理,提高电力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22号)以及《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要电力用户分级及电源配置标准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三条根据供电企业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二)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三级重要用户,是指对本地区社会、经济有较大影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五)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按二级及以上电源配置标准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四)三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专线方式供电。
(五)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六)多电源(回路)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对于暂时不具备双电源(回路)条件的重要用户可暂时单电源(回路)供电并自备应急电源,以确保供电安全可靠性。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三章 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及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级认定工作。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成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申请。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应当将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建议名单,定期报市工信局确认;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信局确认。二级及以上的重要电力用户由市级电力主管部门认定;三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由旗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供电部门根据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认定的用户等级,按照电源配置标准,会同用户进行施工、改造。供电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超标准配置供电电源。
供电企业负责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掌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并报当地旗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须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电源配置要求;并接受供电企业指导,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按相关要求配备电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变更前必须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 有自备应急电源的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动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第十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根据所辖产权范围,制定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时应增加相应电力保障及相关责任等内容,供电企业在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要优先保障供电,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电力用户企业,如需安排负荷调控计划,应按如下原则: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不列入负荷调控计划;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列入I级负荷调控计划;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列入Ⅱ级及以上负荷调控计划;
(四)三级重要电力用户列入Ⅲ级及以上负荷调控计划;
(五)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企业规模及生产特点,参照上述原则安排负荷调控计划。
第十三条 新报装的重要电力用户,须先向供电企业申报认定其等级,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等级制定供电方案,对达不到相应供电等级应具备条件的,不予按照重要用户受理报装。
新报装的重要电力用户等级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呼伦贝尔市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申报表》(见附件)。
2、电力用户用电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份。报告内容应包括:电力用户概况、主营业务、用户现有负荷,拟申请项目用电负荷,主要用电设备名称及负荷、供电设施资金落实情况、应急电源配备情况、突发失电情况下产生的后果等。
3、用电项目建设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电管理负责人身份证明,用电区域说明,供电设施区位图等。
对电网暂不具备双电源(回路)条件,或用户已有电力设施建设计划但暂未达到重要用户电源配置标准的,供电企业会同用电企业制定临时供电方案,用电企业出具达标承诺书,报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受理报装。
已经接入电力系统的重要用户,如果其电源配置不符合要求,安排有序用电负荷调控计划时不予优先保障其供电,电力用户要配合供电企业进行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电网安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下达停电通知中断供电,整改完成后由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恢复供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呼伦贝尔市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