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核安全局印发《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国核湛江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4日至7日对你公司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7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国核湛江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3年7月4日至7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情况和运转状况。
三、检查活动
2023年7月4日至7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赴现场对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国核湛江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和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商)关于广东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工作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廉江核电厂1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文件检查,对核岛基础、原材料存储场地、土建实验室、混凝土搅拌站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工程总承包商、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营运单位建立了项目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涵盖营运单位、工程总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分包商等相关方,组织机构接口关系清晰。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建立了防造假体系,并已初步运转。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结合CAP1000机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施工组织和部署、人力动员、进度计划安排,现场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正按照计划进行,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与1号机组核岛FCD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施工方案均已发布,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已准备就绪。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1号机组核岛FCD的需求。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前期开展的1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中发现的问题,营运单位进行了整改落实,并已全部完成。
(五)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
1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边坡保护工作已完成。核岛厂房筏基钢筋绑扎、模板支设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所需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原材料等正在按计划准备。
五、检查发现问题和改进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提出4项整改要求。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应在1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以满足1号机组核岛FCD的条件。
(一)针对部分承包商与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管理程序中有关不符合项管理要求、质保分级等描述不一致,营运单位管理程序中未体现联合质保监督要求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自身及现场承包商的质量保证工作。
(二)针对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核岛底板D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尚未完成审批确认、料场假定环境温度不符合实际环境温度等问题,营运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商应督促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完善相关程序文件,确保土建试验质量等相关活动满足法规标准及程序的要求。
(三)针对《1#核岛FCD混凝土供应实施方案》(2版)中混凝土生产过程加冰量和出机温度未开展试验验证等问题,营运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商应督促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泵送试验,确保实施方案能够有效指导FCD施工。
(四)针对营运单位经验反馈专职工作人员配置不足、部分经验反馈工作存在反馈不到位和反馈内容错误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经验反馈体系建设,配备充足的经验反馈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技能,确保经验反馈体系运转有效。
对于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
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