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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一般工商业高峰电价上浮80%!

日期:2023-05-17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国际电力网

2023
05/1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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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时电价 尖峰电价 电力系统

北京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明确执行范围。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3小时的尖峰电价。调整峰谷价差。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8:1:0.3,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详情如下: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进一步引导非居民用户削峰填谷,促进绿电消纳,支持电力系统安全平稳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本市现行分时电价机制运行情况,经研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gc@fgw.beijing.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90403

4.传真电话:010-55590842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首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1.执行范围。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含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用户,下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在峰谷分时电价基础上执行尖峰电价。

2.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段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3.峰谷价比。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下同);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其他事项

1.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申报用电峰谷电价价比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比。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价比等。

三、有关要求

1.电网企业要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2.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本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我委报备。

3.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题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明确执行范围。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3小时的尖峰电价。调整峰谷价差。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8:1:0.3,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是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本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三是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机制。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市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市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是强化实施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密切跟踪本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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