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核电厂建造和营运过程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核电厂从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到退役的每个阶段,都必须严格执行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电厂安全实施统一监督,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安全许可证件。
核安全许可证件俗称“执照”,主要包括:1)建造许可证,2)运行许可证,3)操纵员执照,4)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核电厂只有取得执照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核电厂进行执照规定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事项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各阶段执照申请进行审评,其目的是:
1)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
2)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
3)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4)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5)退役批准书: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