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机组合并填报有什么要求?
同一法人边界内有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合并填报的,参考以下要求:
(1)对于母管制系统,或其他存在燃料消耗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填报;
(2)如果仅有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并且各机组煤样是从同一个入炉煤皮带秤或耐压式计量给煤机上采取的,可采用全厂实测的相同数值分机组填报;
(3)如果机组辅助燃料量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按机组发电量比例分配或其他合理方式分机组填报;
(4)如果合并填报机组中既有纯凝发电机组也有热电联产机组的,按照热电联产机组填报;
(5)如果合并填报机组中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不同(包括水冷、空冷或为背压机组)并且无法分机组填报的,应符合当年适用的配额分配方案,无规定时应遵循保守性原则;
(6)如果母管制合并填报机组中既有常规燃煤锅炉也有非常规燃煤锅炉并且无法单独计量的,应符合当年适用的配额分配方案,无规定时,当非常规燃煤锅炉产热量为总产热量 80% 及以上时可按照非常规燃煤机组填报;
(7)四种机组类型(燃气机组、300 MW 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300 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非常规燃煤机组)跨机组类型合并填报时,应符合当年适用的配额分配方案,无规定时应遵循保守性原则;
(8)对于化石燃料掺烧生物质发电的,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并应计算掺烧化石燃料热量年均占比。对于燃烧生物质锅炉与化石燃料锅炉产生蒸汽母管制合并填报的,在无法拆分时可按掺烧处理,统计燃料中全部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并应计算掺烧化石燃料热量年均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