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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回复30家单位解决增量配电网发展堵点的建议

日期:2022-07-25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杨晓冉

国际电力网

2022
07/2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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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增量配电网 输配电价 分布式能源

7月21日,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包括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配售电行业协会、郑州航空港兴港电力有限公司在内的30家单位此前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名提交的《关于尽快出台理顺输配电价结构的过渡性措施,解决增量配电网发展堵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得到国家发改委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文件”)。

答复文件称,《建议》提出的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积极理顺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等建议,对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发改委正积极研究推进相关工作。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积极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创造更好条件:一是科学核定第三监管周期(2023--2025 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进一步理顺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结构。二是全面评估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强化政策协同,支持和鼓励增量配电网与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等协调发展;规范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经营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合法经营。

国家发改委针对《建议》的回复

今年5月,业内知情人士曾告诉记者,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虽自电改初期以来就获得了国家政策上的支持,但事实上,增量配电网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输配电价结构不理顺的例子很多、危害非常严重。因此,业内30家单位向国家发改委联名提交了《建议》。《建议》提到,当前增量配电网业务的推进面临着重重阻碍,如:交叉补贴混杂在输配电价之中,导致输配电价无法反映真实成本,特别是低压配电价格过低与低压配电投资严重不匹配;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定价权属于中央,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定价权属地方,但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定价权”归属不明,配电网只能作为同电压等级的“大用户”跟省级电网结算,只能获取很少的输配电价电压级差,不能分享合理的基本电费,收益无法匹配企业的配电网投资和运营成本,致使试点项目大面积亏损,严重打击了投资积极性,成为阻碍增量配电网发展的堵点。由于价格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自2016年就开始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目前陷入停滞,多数项目或名存实亡,或苦苦支撑;如再不出合解决措施,可能绝大部分项目都无法生存。对此,《建议》恳请国家在妥善处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关系、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的同时,尽快出台一些临时性措施、制定过渡性方案,以解增量配电网的燃眉之急。具体建议尽快出台理顺输配电价结构的过渡性、临时性措施,并尽快出台提高增量配电网接入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具体措施;此外,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增量配电网的经营权。

《建议》原文




答复文件指出,当前,部分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存在经营困难问题,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是配电网建设运营属于公用事业,本身具有投入大回收期长、收益率不高、前期经营压力相对更大的特点。二是部分试点项目前期经济性评估不够充分、盈利模式较为单一,或受经营区内招商引资情况和用电量增速不及预期等客观因素影响,收益率偏低。三是我国居民、农业用电实行低电价,工商业用户承担了对居民、农业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高电压等级用户承担的补贴水平更高,导致不同电压等级电价价差不完全合理。客观上解决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理顺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结构,面临诸多制约,涉及面广、影响大,必须铺序渐进、逐步解决。

据了解,自2016年起,国家发改委先后分五批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近年来,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开展配电网建设、运营,努力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合理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促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平稳推进。2017 年1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明确了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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