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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井灌电力设施建设和 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0-15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电力网

2021
10/1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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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电力 供电保障 水利设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我省农业井灌电力设施建设管护水平和农业生产用水供电保障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业井灌电力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同步建设移交农业井灌电力设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井灌区新建(含提质改造工程,下同)高标准农田项目时,要加强与供电公司、项目区乡镇(街道)的沟通对接,共同开展项目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农业井灌电力设施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同步建设、同步完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以台区变压器低压出线侧安装的计量总表表箱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以上的农业灌溉高压电力设施(含变压器、导线、杆塔、开关、考核及总计费计量装置等配网设备,以下简称高压设施)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分界点以下的农业灌溉低压电力设施(含低压线路、配电设施、用水计量装置和配套缴费系统以及配电房等附属资产,以下简称低压设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区乡镇(街道)共同验收后,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由项目区乡镇(街道)组织签订低压设施产权移交协议,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低压设施产权(未成立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向村委会移交)。

二、规范移交存量农业井灌电力设施。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存量井灌区高标准农田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产权清晰且建设标准满足使用条件的,由项目原县级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供电公司、项目区乡镇(街道)共同验收后,签订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协议,向供电公司移交高压设施产权,由项目区乡镇(街道)组织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低压设施产权(未成立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向村委会移交);因历史原因导致产权关系不清、尚未通电或不符合安全供电标准的,由项目原县级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厘清产权关系、完成用电报装或升级改造,通过验收后再签订协议并移交。

存量项目中,低压设施产权归供电公司所有的,在供电公司确保符合安全供电标准的前提下,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电公司、乡镇(街道)等,与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用水协会)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暂未成立村级用水协会的,可与村委会签订),移交低压设施管护权,产权仍为供电公司所有;低压设施产权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级用水协会的,可维持现状不变。

三、推行农业井灌电力设施总表计量收费。农业井灌电力设施完成产权或管护权移交后,由供电公司在供电台区低压侧安装总表,实施总表计量。各地应结合实施高标准农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等项目实施,加快在总表下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委托村级用水协会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农业水价向用户计收水费(暂未成立村级用水协会的可由村委会负责),根据总表计量的电量向供电公司统一结算电费。对存量项目,供电公司可对供电台区原农业井灌高、低压用电户予以销户,并拆除总表以外其他由供电公司安装的高、低压计量设施;在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前,供电公司安装的低压计量设施可暂不拆除,用于过渡阶段计收水费(过渡期到2025年),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未实施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含新增千亿斤粮食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的农业井灌区域,暂维持原有计量收费模式收取水费,总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农业灌溉用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四、简化农业井灌用电总表报装程序。井灌区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用电总表报装,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级用水协会在项目验收前,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登记证书,向供电公司申请;存量项目的用电报装,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级用水组织持设施产权或管护权移交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登记证书,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公司应根据“两证办结”“容缺办理”“限时办结”等规定,及时办理报装手续。

同一台区供电范围内其他主体(含被销户的其他用电户)的农业灌溉低压电力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持水利部门出具的合法取水手续,经总表用电主体(用电户)同意后接入总表。台区变压器容量不足时,由总表用电主体(用电户)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登记证书,向供电公司申请增容或新装。

五、加强农业井灌电力设施运维管护。低压设施完成产权或管护权移交后,按照省政府关于农田水利建设管护的有关规定,由村委会统一纳入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范围,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已成立村级用水协会的可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管护费用从管护维修基金中支付。供电公司要加强对自建和所接收高压设施的日常维护,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高标准农田、农村电网改造等项目实施,适时进行升级改造。供电公司与用水协会要加强工作配合,完善在农业井灌电力设施日常巡检、故障维修等方面的协作方式,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六、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业井灌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制定井灌电力设施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做好新建和所负责存量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井灌电力设施建设、改造、移交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会同供电公司加强对用水组织低压设施管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所负责存量项目井灌电力设施的改造、移交等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做好所负责存量项目井灌电力设施的改造、移交等工作;供电公司要做好井灌高压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接收、运维和低压设施管护权移交等相关工作;2018年以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井灌电力设施的改造、移交等工作,机构改革时相关职能和人员全部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能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但人员仍留在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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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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