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明确市场购电用户尖峰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市场购电用户尖峰电价机制、电力用户需求响应收益分成下限调整等事项进行通知。
关于市场购电用户尖峰电价机制:
(一)尖峰电能量电费方面,按照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x峰段系数f1 x 0. 25收取尖峰加价电费,其中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和峰段系数f1取值按现规定执行。电能量尖峰加价电费纳入峰谷平衡电费,由全体市场购电用户分享。
(二)尖峰输配电价电费方面,尖峰输配电价按照f1x1. 25执行,其中深圳用户按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电网公司按政府核定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相应的输配电费,用户缴纳与电网公司收取的输配电费之间的差额资金纳入峰谷平衡电费,由全体市场购电用户分享。
(三)尖峰电价实施范围、执行时间和时段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
(四)自2022年6月份开始,市场购电用户结算依据和电费单中会体现尖峰加价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