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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司进一步加强职工因私出国管理工作

日期:2006-07-16    来源:山西省电力公司  作者:山西省电力公司

国际电力网

2006
07/16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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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西 公司 管理 工作

    近日,省公司以晋电总字[2006]690号文下发了《山西省电力公司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严格公司系统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组织、人事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明确因私事出国(境)是指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以及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决不允许持因私护照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规定》要求,山西省电力公司系统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均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省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省公司本部处长及一般员工、省公司本部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省公司总经理审批。所属各单位职工(不包括省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程序及办理流程,以及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的职责。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做好相应的审查工作,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规定》要求各单位人资部门要及时更新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提供本单位的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制定措施、及时掌握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出入境的情况,定期报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备案。

    《规定》要求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要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登记。省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在因私事出国(境)返回后一月内,或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因故没有出国(境)的,或现已持有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均应将证件交省公司人资部统一保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要注意保守国家和企业机密,个人所携带的办公、通讯等工具不得存有国家和企业的机密材料。再次因私事出国(境),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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