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发改委发布《关于燃煤配套电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同步放开直流通道燃煤配套电源(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内蒙古盛鲁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
《通知》提到,燃煤配套电源全部参与山东省内电力市场,与省内发电机组平等参与市场交易,其交易电价(落地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在我省“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739元(上浮20%),最低价格为0.3159元(下浮20%),与高耗能企业开展交易的,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落地电价由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送出省输电价格(含输电线损)、直流通道输电价格、直流通道线损电价组成,其中送出省输电价格(含输电线损)、直流通道输电价格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线损电价根据国家核定线损率计算,其余落地电价浮动损益全部传导至发电企业。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关于燃煤配套电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1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内蒙古盛鲁电力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后,燃煤配套电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时限要求,同步放开直流通道燃煤配套电源(神华国能宁夏煤电有限公司、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内蒙古盛鲁电力有限公司)上网电价。
二、燃煤配套电源全部参与山东省内电力市场,与省内发电机组平等参与市场交易,其交易电价(落地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在我省“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739元(上浮20%),最低价格为0.3159元(下浮20%),与高耗能企业开展交易的,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落地电价由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送出省输电价格(含输电线损)、直流通道输电价格、直流通道线损电价组成,其中送出省输电价格(含输电线损)、直流通道输电价格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线损电价根据国家核定线损率计算,其余落地电价浮动损益全部传导至发电企业。
三、后续新并网燃煤配套电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根据本《通知》规定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