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引导绿色电力消费,加快绿色能源发展,根据《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和条件
(一)发电企业
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广西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
2.满足并网相关标准,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且已按核准或备案容量全部投产。
3.优先安排完全市场化风电、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享受政府补贴,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之外的风电、光伏绿色电量也可参与,参与交易的电量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电力用户
符合广西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在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电力用户。
(三)售电公司
符合广西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须签订零售服务合同,约定绿色电力交易相关信息。同一时期只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已参加广西中长期交易的市场主体,零售代理关系需保持一致。
二、价格机制
价格机制与广西现行电力中长期交易保持一致。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
三、交易组织
(一)交易上限
原则上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年度上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发电企业年度可交易电量上限=按核准或备案容量全部投产后近两年该发电企业平均发电小时数×装机容量×k1,k1暂按0.8执行。新投产发电机组按照近两年全区同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小时数计算可交易电量上限。2021年交易暂不设置交易上限。
(二)交易流程
1.交易公告发布
交易中心提前发布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安排、交易组织流程、交易要求、准入发电企业明细及其可交易电量等。
2.需求电量申报
电力用户可在交易系统申报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需求电量等信息,其中电量应分月明确。
3.交易申报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主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发电企业在交易时段内登录交易系统填报交易电量和价格,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确认后达成交易意向协议。
四、结算与考核
(一)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优先结算,且只能用于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用户的用电量结算。用户侧按以下顺序开展电量切割和结算:绿色电力交易、资源优势型产业交易月度分解电量、增量交易月度分解电量、年度长协月度分解电量、月度竞价电量。
(二)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交易电量进入市场,按照“月结年清”原则开展市场化结算,多发预结、欠发补结。
(三)发电侧、用电侧(售电公司)结算及考核规则与当前中长期交易结算及考核规则保持一致。
(四)本次交易考核单价=|燃煤发电基准价 - 交易价格|。
五、其他
(一)绿证管理按照《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执行。
(二)其他事宜按《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1〕3号)、《2020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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