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价差收入即电力销售收入与购电成本差额形成的收入,通俗而言就是卖电和买电的差额部分。这是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前电网企业收入、利润实现的方式。电网企业的利润来源于售电收入减去购电成本剔除输配电成本及其他成本后的剩余值。
改革前,政府监管侧重于三个方面:
一是利润考核。政府对收入成本无总量限制,仅对利润有要求,企业在满足国资委利润考核要求下,成本发生按照实际需要支出,没有企业财务成本和监管准许成本的差异。
二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双重监管。电价监管采取的是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管理办法,对电网购销差进行间接监管。
三是电价调整方式主要考虑上下游联动原则,譬如煤电联动机制。
准许收入是指由政府或监管机构预先核定的、用来计算输配电价的电网企业的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改革后,监管方式发生了彻底转变:
一是盈利模式受到严格管控。盈利模式从赚取购售电价差转为获得投资和运营输配电资产的合理补偿——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此时,电网企业的利润来源于准许收入减去输配电成本及其他成本。
二是全方位监管。政府以电网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价的收入、成本、价格进行全方位直接监管,管制约束更加严格,监管机构采用“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管制制度,根据电网的投资建设情况和必要合理的成本费用水平核实其准许收入,然后通过合适的分摊模式和计价方法形成输配电价。
政府对投资规划、准许收入、输配电成本及其他成本和投资收益率均有总额限制,企业投资和政府核准投资、企业财务成本和监管准许成本、企业财务利润和监管核定利润均存在差异。
三是电价调整依据不同。主要考虑准许收入与实际收入差额,对于电网经营过程中实际输配电收入(包括居民农业等非市场化用户购销价差收入和市场化用户输配电价收入等)超过监管核定准许收入的部分纳入平衡账户(虚拟),用于统筹调整(降低)用户侧价格水平,发电侧上网电价依据市场竞争形成,一般不再由政府核定。
从理论上来说,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监管方式下,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电量无关,仅取决于国家核定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因此,输配电价改革后,电网作为输配电服务的主体,最重要的责任就是稳投资、保供电、保安全、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