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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开征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意见!

日期:2021-07-2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1
07/2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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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电价格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供电企业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对未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向终端用户公开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情况,以及向终端用户电费收取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供电企业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供电企业要及时予以接受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在征求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能源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罗庆,电话:0991-2830864

传真:0991-2810902,邮箱:njchu@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7日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

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用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二、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电能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

安装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收取电费。

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

三、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四、对未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五、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向终端用户公开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情况,以及向终端用户电费收取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供电企业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供电企业要及时予以接受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六、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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