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出台,对于稳定新能源项目投资预期,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有效支撑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实现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一、释放清晰价格信号,支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考虑到新能源投资造价和发电成本快速下降,新增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引入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上网电价,进而实现了补贴的逐步退坡。随着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技术的进一步成熟、投资成本进一步下降,平价上网条件已逐渐成熟,在此背景下,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紧密结合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展水平,此次通知提出,自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延续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光伏发电步入“平价”上网阶段。
《通知》提出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机组基准价执行,充分体现了对产业发展的支持。该政策的出台,在向“十四五”过渡的关键时点,有效保障了新能源发电的电价水平和行业收益,与能源局日前发布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相协同,分别在“价”与“量”上共同推进“十四五”期间新能源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推动我国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二、提供市场化交易灵活性选择,充分发挥新能源绿色电力价值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和碳减排的意识日益提升,国际贸易过程中对低碳和生态保护的观念逐渐增强,欧盟于近期宣布计划在2021年就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提出详细提案,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相关出口企业对绿色电力的需求将呈现日益增大的趋势。
《通知》提出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该政策给予具有绿电需求的国内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向新能源企业直接购买绿色电力的途径选择,通过市场化供需匹配更好的体现光伏发电和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海上风电、光热发电定价权下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都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其中海上风电较多分布于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而光热发电则主要分布在西部省份。《通知》提出,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给予各省份结合自身电力电量需求、地方财政、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求等情况对海上风电项目和光热发电项目进行自主定价的权利。
同时,《通知》明确具备条件的省份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基准价以外的部分需由各省份自主负担。该政策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相呼应,再次明确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鼓励地方按照实际情况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而对于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存量海上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遵循平稳改革的总体原则,明确可按相应价格政策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