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价格的通知”,向浙江省内部分煤电企业征收四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从通知可以看到,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如下: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价格为:二氧化硫每年每吨1000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1000元,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4000元,氨氮每年每吨4000元。
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申请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五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申请分期缴纳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