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国家逐年加大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减负降费力度,为了更进一步激活市场经济,增强企业内生动力,2018年以来,国家从降低商业电费上加大扶持企业力度,各地出台政策,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全社会也因此把关注点集中到商业电价上来。电价作为政府定价,一段时期内在转供电过程中被违规操作、居高不下,这其中涉及到主客观因素及存在的种种弊端已日益凸显,各级政府下决心整治和清理商业转供电环节中的各种不合理加价行为已势在必行。
01、转供电的存在方式及现状问题分析
所谓转供电是电网企业难以直接供电、抄表和收费,而由其直供户转供电给实际电力消费的终端用户的一种现象。承担转供电的用户即“转供体”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由电网企业委托并在电费计算和转供费用上给予一定减免优惠的转供电企业;二是绝大部分不被电网企业承认的具有电力转供行为的转供体,即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和物业企业等;而这些所谓的无转供电“资质”的转供体,我们称之为“毛细血管”,却承担着绝大部分商业终端用户的用电、线路与变压器等公共设备的损耗和维护,同时也正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对转供电价格行为监管的主要对象。
转供体及其转供电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事实毋庸置疑,而且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仍然存在。比如商业综合体、写字楼,我们所关注的点,正是给绝大部分实际消费电力的终端用户“搭线”的最后“一百米”的问题。以物业小区为例,在过去长达20年的时间里,国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政府积极协调电网企业,已初步完成对小区居民用电直供全覆盖,目前覆盖率已达到了90%以上,体现了民生为本,生活用电价格政策惠及广大老百姓;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具有同步改造条件的小区配套商业(商铺)没有跟上步伐,未能实现纳入电网企业分户直供。由此,在这一环节上反映出的商业转供电价格问题及各类矛盾比较突出。
首先,转供体与被转供户市场经营地位不平等、信息严重不对称,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却变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商户维权意识淡薄,被动地接受了种种不合理加价。主要表现形式为“价”、“费”重复收取,即一个电价标准和一个“用电服务费”标准,表面上看似按政府规定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同时又巧立名目擅自制定一个收费标准向商户重复收取电费,往往是电价标准不仅未执行到位、高于政府定价,而这个。“用电服务费”标准更是高于电价标准本身,也就是说电能损耗费用远高于商户实际用电量费用本身;用电服务费名称也是五花八门,有电费管理费、开关表箱费、电表误差费等等,其实质是要用商户实际发生电量来重复计算费用,最高的收费标准竟然收到了1.5元/千瓦时甚至更高,违法牟取暴利。转供电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公共设备、共用区域的电能损耗,这一费用在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上已明确应计入管理服务费成本当中,比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这一条款在商业物业服务合同中被广泛使用,但现实中约束力不强。转供体和物业公司向商户恶意加大公共损耗分摊费用,肆意捆绑政府定价搭车乱收费;且大部分转供体和物业公司自身用电无表计、从不缴纳电费,更何谈参与公共电能损耗费用的分摊。转供体利用自身在市场经营中的优势地位如此心安理得地转嫁费用、浑水摸鱼。而这一点从价格执法层面上约束力有限,这样的现状如果从政策上限定一个统一的电能损耗标准,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计算出的电费平均单价,既不科学又不严谨,更不能对商户体现公平公正;导致无法按“电费不上涨”原则来确定平均单价,只能按“电价不上涨”原则严格要求转供体执行政府定价标准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与商户协商用租金、管理费或服务费等其它形式分摊合理电能损耗。
其次,本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业物业服务费却难以市场调节,多年来一尘不变的物业服务费标准,面对不断上涨的人工费用等物业管理成本,挤压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空间,物业投入捉襟见肘。在物业服务市场发展不够成熟的二三四线城市,物业服务市场化不高,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仍处于前期物业管理水平,仅凭挂靠地产公司勉强维持;由于物业投入不足和服务质量的下降与业主对服务质量不满意而拒交服务费的矛盾时有发生,并已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更影响了物业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大部分物业企业主观上不愿移交由电网企业直供,通过电费盈利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同时还能利用代收水、电制约商户便于租金、物业费等费用的收取,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在电网公司对未实行分户改造的小区和商住综合楼执行“定量定比”供电过程中,甚至出现个别转供体向电网公司缴纳商业电费的用电量远远小于其收费系统中商户实际消费电量,不排除有恶意偷逃税费的违法犯罪行为。
再者,随着电力设备、线路的老化带来的维护抢修费用增大,同时也随着国家清理转供电环节违规电价力度的加大,难以为继的物业企业即便主观上愿意产权移交由电网企业直供,此时也很难实现。在最初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如果有电网企业参与“电力配套设施建设”,那么电网企业自然会顺利分户实现直供;反之,部分电网企业会因电力线路设施电器设备的规格、标准和设计等不符合安全要求而拒绝接收直供,只有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进行改造后才能顺利实现产权的完整移交、分户直供;否则,对于电网企业来说不仅要面临线路、设备的安全隐患风险,更是会接收因此而产生的大量电能损耗和抢修维护费用。所以,往往因改造费用等问题搁浅而维持现状。
02、转供电价格监管实践探索
多年来,各地政策明确规定:对未分户直供的小区居民电价和配套商业电价,电网公司应给予一定的折扣来补贴物业管理费用。大部分居民生活电价落实了该政策,而大部分小区商业电价未落实,这也是导致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取商业电费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电网企业无视大量的商业转供体或物业企业的转供电事实,无论转供体管理和服务的商户有多少,电网企业只认定其为一个基本“报装户”,对转供体按一个直供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终端电价。
多年来,各地政策上积极倡导电网企业加快分户改造实现直供,减少供电中间环节,并且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承担改造建设费用,为了加快加大改造步伐,需调动多方面力量强制推动实施。小区配套商业转供电弊端必须也能够较快地通过分户改造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由于买卖租赁、产权纠纷等诸多因素,转供电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仍会存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政策上区别对待灵活把握,在要求转供体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定价同时、引导企业与商户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合理能耗的分摊,纠正擅自制定损耗电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有效化解各经营环节矛盾,守好政府定价不容侵犯的法律底线,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03、思考与建议
通过两年对大同市重点行业、领域的检查、整治,立案查处了一批影响恶劣、整改不力的转供体商业企业,力求做到“必查、必处、必改”,初步形成了一定社会影响力和高压态势,惠及商业企业和广大商户21000余家。但转供电价格监管工作任重道远,下一步还需拓宽整治领域,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复查“回头看”,防止反弹;继续查处一批不及时整改、抱有侥幸仍在观望的商业企业转供体,还要向所有市场经营者以及转供体集中进行提醒告诫等形式扩大影响。彻底清理和打通传导改革红利的环节和通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从更广泛的基本面上彻底扭转目前商业转供电现状,让市场经济参与者有获得感,更好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创造和优化良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