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电公司的义务很明晰,但对权利的界定比较含糊,还有多项条款模棱两可,不能完全满足“十四五”售电市场的发展和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
“义务很‘丰满’,权利很‘骨感’。” 针对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的《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修订稿》),华北地区一位售电公司负责人近日向记者表达了上述“读后感”。
据了解,《修订稿》是2016年《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进阶版,在注销、退出等环节进行了简化和优化,有效期5年,将贯穿整个“十四五”。行业人士普遍认为,《修订稿》通过多项细则规范市场秩序,加快行业洗牌,但对权利和义务的明晰程度明显“失衡”:配售电公司的义务规定较明晰,但权利的界定比较含糊,还有多项条款看起来模棱两可,不能完全满足“十四五”售电市场的发展和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
规范市场秩序 处理僵尸企业
华东电力设计院智慧能源室主任吴俊宏指出,《修订稿》针对用户提出了要求。“经过几年的市场培育,用户初具市场意识,也应公平参与市场。此次明确提出,用户不得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
广东易能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宏城告诉记者,《修订稿》在一定程序上规范了售电市场建设。“尤其针对近年来越来越频繁的合同失信、法律纠纷现象,明确电力市场零售侧‘一女多嫁’,可取消其交易资格。”
在国网能源研究院企业战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薛松看来,与2016年版本相比,本次《修订稿》总结了近些年我国售电市场建设发展的经验,注重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规定了售电公司提交履约保函或者保险的要求和标准,鼓励其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增值服务与售电业务打捆经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修订稿》明确,已经注册公示完毕,但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暂停其交易资格。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强制售电公司退市的情形,如连续三年未实际开展售电业务强制注销注册等条款。
郑宏城指出,上述规定会处理掉一大批僵尸售电公司。薛松认为,该条款会消除售电市场的“虚假繁荣”或者“水分”,对潜在计划拓展售电业务的企业形成更加准确的信号引导。
义务详尽明确 权利“一笔带过”
这份亮点不少的《修订稿》同样颇具争议,不少受访的配售电企业认为,文件对义务的规定很明确,权利却含糊其辞一笔带过,不利于售电市场建设。
《修订稿》明确了售电公司需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同时,拥有配电运营资格的售电公司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责任。
对此,西南地区某售电公司人士质疑:“售电公司有没有获得可再生能源补贴支付的渠道?如何支付区域内新能源企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这些权利都没有明确,但责任倒是非常清楚。”
郑宏城指出:“碳减排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的理顺是重要前提,但目前双轨制的市场设计,会不会出现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市场力,进而直接影响售电公司的成本?”
此外,《修订稿》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权利包含两条,分别为拥有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相比之下,长达七条的义务表述则非常具体。
一位西北地区增量配电业主直言:“增量配电的权利亟需细化,电网企业有接入常规电源的权利,增量配电网能执行吗?电网可以向用户收取基本电费,增量配网有没有这个权利?看似简单的条例,执行过程中却障碍重重,成为增量配电接入公网、申请电力许可证被拒绝的理由,这些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确。”
监管建设缺位 多项条款存疑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稿》还有不少条款权责不清、监管建设缺位,有可能导致市场建设“灰色地带”出现。
《修订稿》指出,参照国家或各省(区)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如何界定市场化业务的合理收益?谁来界定合理收益?义务非常具体,违反哪一条交易中心都可进行惩治。这是不是释放了一种信号,交易中心将变为电网的职能部门?”上述西南地区售电公司人士表示。
《修订稿》明确,电网企业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控股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总售电规模不得超过前一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总电量20%。上述人士指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宗旨,电网不能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这个条例等于说明市场上五分之一的份额需要留给电网公司。”
《修订稿》还提出,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20 人,其中至少拥有2 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专业管理人员。有售电企业人士认为:“文件的初衷是规范售电业务、提高售电专业性,但没有几个独立售电公司能‘养’得起这么多人,市场培育之初,这个要求能否弹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