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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发文:严查拖欠工程款!

日期:2021-01-29    来源:能源电力说

国际电力网

2021
01/2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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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工程 电力工程款 电力营商环境

有人欢喜有人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施工单位来说,被拖欠了几百万工程款,连工人工资都发不了,年终奖就别想了。

面对拖欠工程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可以拿出这三份政府文件:

2020年12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尽快实现项目、人员全覆盖。

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核查该项目和参建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查处力度,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限时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主动落实、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和问责。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728号国务院令),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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