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附件:1.湖北电网输配电价表
2.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3.湖北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甘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规〔2020〕77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2022年输配电价标准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35千伏为0.2865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296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为0.3065元/千瓦时。
(二)大工业用电。全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实行统一的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其中电度电价:220千伏为0.060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718元/千瓦时,35千伏为0.083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978元/千瓦时;容(需)量电价:最大需量为28.5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19元/千伏安·月。具体标准及说明详见附件。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放管结合,推进改革。根据电力市场化和电价改革总体要求,着力管住输配环节电价,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
(二)立足实际,有序实施。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甘肃省第一监管周期(2017-2019年)执行购销差价模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按价差等额传导。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国家自2020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决定今年仍然延续购销差价模式。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年)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规定和相关改革要求,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严格执行电网经营和电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定期报送我委。
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实施方案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经省政府审定同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年)输配电价方案。
相较于我省第一监管周期核定结果及执行模式,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年)输配电价方案聚焦省内大工业电价不公、交叉补贴严重等突出问题,适时优化调整了各电压等级价差,显著降低大工业用户用电成本,大力支持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及增量配电网发展,有利于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实现“六保”目标。一是实现了全省各地大工业用电类别输配电价同价、普通大工业与单列高耗能大工业输配电价同价,进一步理顺了输配电价与目录销售电价的关系,为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创造了更好条件。二是拉大了大工业输配电价价差,进一步降低了大工业输配电价水平,缩小了交叉补贴,有利于支持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及增量配电网发展。三是通过疏导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农维费,落实了农业排灌用电城乡同网同价,理顺了农业排灌电价。同时,制定了合理的外送电输电价格,有力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该方案明确,根据电力市场化和电价改革总体要求,着力管住输配环节电价,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国家自2020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该方案决定今年仍然延续购销差价模式,第二监管周期采取输配电价顺价模式,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方案要求,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重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重庆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两部制用电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1.77分、1.27分、0.77分、0.21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单一制及两部制)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请电网企业按《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报送我委。
四、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时间、国家及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降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发用电企业,确保降价政策执行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3.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安徽省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两部制和单一制,下同)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电网企业按我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售电量支付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其他电量不再支付超低排放电价。
二、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两部制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目录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46分、4.46分、5.46分、6.96分。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三、拉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电价价差。将高峰上浮比例调整为54%(7、8、9月份调整为65%),低谷下浮比例调整为42%。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并入电价。调整后的电价标准见附件1-3。
四、对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用户,符合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在直接交易价格基础上执行行业平均电价。
五、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商品和服务价格处)。
附件:1.安徽电网销售电价表
2.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3.安徽电网2021-2022年输配电价表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
安徽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
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农业排灌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2分钱/千瓦时,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2042元/千瓦时。
3.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
制目录电价。原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附件2
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1.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价格:高峰时段7、8、9月份不满1千伏为0.5553元,1-10千伏为0.5308元;其他月份不满1千伏为0.5237元,1-10千伏为0.5008元。平段不满1千伏为0.3631元,1-10千伏为0.3481元。低谷不满1千伏为0.2341元,1-10千伏为0.2252元。
2.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原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附件3
安徽电网2021-2022年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按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