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了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核定结果,标志着历时一年零九个月的第二监管周期核价工作终于画上句号,业内也流传起“三年一核、一核两年”的说法。如此漫长的核价期,对于监管双方而言都是巨大的挑战。
回过头来看,本轮核价时间拉得较长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在首轮核价推进执行后,我国电价监管自改革以来已在实践层面收获很多经验,监管办法需要据此修订完善,监管手段也要设计得更具针对性,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机制与要求。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飞跃,这个“再创造”过程对于第二周期而言至关重要,因此也占用了大量时间。另一方面,与首个监管周期以“建机制”为主要目标存在的根本差异是,第二监管周期在完善机制基础上,主要目标已经转变为“严执行”,监管广度和深度明显超过之前水平。特别是近几年政策性降价涉及的准许收入清算、今年二月以来阶段性降价涉及的价格衔接等工作,赋予了“严执行”新的内涵,明显提高了核价难度。
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背后,第二监管周期定价的意义已经不再局限于价格水平本身,机制上或改头换面或坚持巩固,各种变化已经成为必然中的偶然,各种不变也已成为偶然下的必然。
“变”的是核价机制以及参数,“不变”的是完善监管模式目标。
第二监管周期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办法,增加了包括成本分类监管、电网举证等新机制,也修订了成本费率、资本收益率等参数。这些变化背后,以成本加成定价为内核的“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监管模式得到巩固。经过两轮核价,对于保持一定的电网收益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认识,已经根深蒂固。但合理回报到底如何定义,仍很难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电网发展的差异化需要,这也是成本加成定价在我国应用的难题之一。“成本+收益”框架下,未来如果给定“收益范围”而不是“收益水平”,搭配上事后清算机制,不仅可以激励电网企业主动配合监管(如提高信息透明度等),还能解决上述定义难题。
“变”的是电网投资核定标准,“不变”的是提高投资效率要求。
第二监管周期的电网投资核定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预计新增单位电量固定资产”指标,将电网投资与新增电量牢牢地绑定到一起。很难说这个指标能够代表电网投资效率的全部,但仅从企业投资的经济效率角度看,确实易于理解、便于量化,在某种意义上起到倒逼电网谨慎投资决策的作用。近些年,除用电负荷增长外,清洁能源消纳压力加大、供电可靠性要求提高等,成为电力投资从电源侧向电网侧转移的主要原因,量化电网投资效率也因此变得更加困难。类似于英国划分“与负荷相关的投资”、“与负荷无关的投资”的监管经验,将是未来进一步提高电网投资效率的重要参考。
“变”的是成本分类监管规则,“不变”的是成本精细化监管趋势。
成本分类监管是将其他运营费区分为六类后实施的监管措施,是第二监管周期对输配电成本监管的新规则。分类监管为电网企业规范成本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促使“看不清”的运维成本账经归类列示后更清晰简明,更为合理压降运维成本提供了一套颇具效率的工具。近年来,国际上多个国家的电网出现重大停电事故,与运行维护不到位脱不了干系,随着我国越来越强调能源电力供应安全,压降电网运维成本也将变成一个要做、但更要谨慎做的细致工作。因此可预见,未来的输配电成本监管将从“压降成本”向“配置成本”转变,成本分类监管就是精细化监管趋势下一次积极的尝试。
“变”的是电网企业举证责任,“不变”的是加强信息透明方向。
明确电网的“经营者义务”也是第二监管周期的重要变化,突出强调了电网企业在成本、资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资料提供与举证责任。向监管方充分披露信息是合理定价的基础,国际上输配电监管制度趋于成熟的国家,都设计了完整的监管信息披露机制,例如英国RIIO框架下的信息质量激励机制(IQI),就根据电网企业预测成本准确性给予效率激励和收入奖惩。换句话说,“信息披露”同“信息透明”的内在含义存在着差别,前者强调动作、后者强调结果,披露只有多寡之分、透明才有优劣之别。未来以合理定价为导向鼓励电网企业主动提高输配电信息透明度,才可实现更完整的举证责任。
我们对输配电价改革的期望远不止于此。对于电网企业而言,电价改革是生存发展之基;对于电力行业而言,电价改革是市场制度之核。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变”与“不变”都要以电改9号文为指引,满足能源电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