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支持复工复产,确保降电价政策传导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已经交纳2月份电费的,电网公司在3月份发行电费时一并退还2月份多收取的电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矿区、物业小区等各类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向终端用户结算,将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对转供电主体不落实国家和省降价政策、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
三、转供电主体单位要对照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与终端用户沟通,及时宣传政策,完善收费公示,及时公布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