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莆发改函〔2020〕29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有关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价格政策规定
(一)降价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时间和价格调整幅度: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20年2月7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履行属地责任
电网企业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确保客户应知尽知。同时,电网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服务,切实推进转供电主体一户一表改造。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克服当前疫情困难,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信、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2019年转供电督查的基础上继续排查和巩固,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小区物业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补短板,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价格政策
通过营业厅、转供电主体在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将正常电费、折扣优惠等项目公告清楚,让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明白消费。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