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县委“14456”工作布局重重落地,加快构建“3+3”产业生态体系,推进全县工业经济动能转换、提质增效,争创高端智造示范县,特制订如下意见。
1.培育产业核心企业。鼓励“3+3”等产业核心企业加大投入,做大做强,对其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用地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设备投入等给予补助,具体认定办法和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2.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及以上、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亩均税收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同行业当年省级有关标准要求的(龙游县0.7系数),相应给予其经营者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实行进档补差。对首次列入规模企业统计库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每两年开展十大杰出贡献企业家和优秀创新型企业家评选,各奖励10万元。
3.鼓励企业上市与
兼并重组。对境内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政策按县有关上市政策执行。对我县上市挂牌企业、
龙头标杆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和县外上市公司、五百强企业兼并重组县内工业企业并收购其固定资产的(注册地仍在我县),重组企业投产并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后,给予承受方在原企业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部分所形成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土地增值税)全额奖励。一般企业并购重组我县工业企业并收购其固定资产的,重组企业投产并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后,给予承受方在原企业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部分所形成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土地增值税)50%的奖励。重组企业达到规模企业标准且亩均税收达到承诺要求的,自并购重组之日起四年内,给予其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50%的奖励。
4.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隐形冠军”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小升规”创业成长之星等省级荣誉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给予优胜者一定奖励;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5.提升小微企业园发展水平。鼓励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具体政策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8〕113号)及补充意见执行。
二、提升产业竞争力
6.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入。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工业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含“一事一议”项目)。每年选取不超过20个项目,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序列入A类企业的项目补助比例给予上浮。
7.倾斜支持三大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鼓励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特种纸、绿色食品、高档家具等三大传统制造业,每年安排不超过10个项目,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其中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序列入A类企业的项目补助比例给予上浮。支持企业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及购置工业机器人,达到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类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积极培育、引进专业化智能制造服务机构,推动传统产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8.重点推进三大新兴产业高端化发展。鼓励引进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三大新兴产业,新增工业用地重点向三大新兴产业项目倾斜。所有新引进工业项目,自土地招拍挂之日起10个月后(投资三亿元以上项目16个月,五亿元以上18个月,租用标准厂房企业自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亩均税收达到签约承诺标准的,5年内其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给予40%的贴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三大新兴产业项目,前3年按其县级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贴补,后3年按其县级地方财政贡献的40%给予贴补。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9.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项目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支持市级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对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进项目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科研飞地建设;支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在龙游新设立(含整体搬迁)重点产业创新研究院、实验室或分院、分所。
10.支持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创新主体使用创新券。鼓励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与上年度相比增加的研发投入部分,再按增量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鉴定验收或取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及省内首台(套)产品企业,按省奖励标准再给予1:0.5配套奖励。
11.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实施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鼓励产学研多渠道合作,支持创新主体参加科技进步奖评选、科技创新对接和展会。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和高校院所在龙游设立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绩效优秀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支持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自主选育并获得国家、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运用、服务、保护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支持知识产权宣传试点示范;对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最高0.8万元、4万元的奖励;采用竞争性方式对专利成果在县域范围内实施转化的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13.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创新奖)、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创新奖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乡镇、商标品牌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工业企业的,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第三方品牌认证的,按类别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14.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秘书处的单位,经认定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
三、推动可持续发展
15.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省支持的绿色制造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园区(工厂、设计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清洁能源等应用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对绿色制造项目给予利率优惠支持,试行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综合责任险。
16.支持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对企业节能、节水和循环经济技改项目,按节能、节水(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效益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或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建设的天然气、光伏、光热、热泵等分布式能源项目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7.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完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健全资源要素价格和扶持政策差别化机制。设立亩均贡献奖,按工业企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排名,给予排名前3位的企业“亩均贡献一等奖”,并奖励企业10万元;给予排名第4-6位的企业“亩均贡献二等奖”,并奖励企业8万元;给予排名第7-10位的企业“亩均贡献三等奖”,并奖励企业5万元。
18.加大制造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活动;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经费补助;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整合政策性融资担保资源,建立健全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业务奖补力度,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和尽职免责机制。
19.优化政府服务环境。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开展工作。支持工艺美术、中医药等民族传统产业保护与发展。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创办高端论坛和借势借力“走出去”。支持重大产业、新兴产业研究,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谋划。设立破产管理人专项资金,用于“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的支付。支持企业招才引智工程;支持组织企业家、高管团队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培训、考察、交流。支持加强工业宣传,营造工业发展氛围。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政府组织的展会在公共布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附则
20.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市监局、资规局、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金融服务中心、大数据局、协作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开发区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经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本政策相关操作细则,由相关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具体制定并负责审核兑现和解释。
21.本意见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考虑到申报年度和项目对应年度不同,2019年度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企业已经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中同一项目出现重复补助的按就高、补差原则享受一次。企业申报类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重组企业1年内,新引进企业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3+3”产业3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投资企业3年内不受企业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限制。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及本意见未涉及但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上级政策执行。当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或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通过企业政策兑现规范性审核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