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推进
发用电计划改革,在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的同时,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充分总结近几年放开发用电计划实践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通知》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电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为导向,对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执行、流程、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
一是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意义重大。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是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要坚持安全可靠、坚持绿色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因地制宜。
二是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需严格界定适用范围,科学编制。明确编制优先发电计划重点是保障清洁能源消纳、电网安全和民生供暖等方面工作,编制优先购电计划重点是做好居民生活用电及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的保障。
三是有效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执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优先发电价格按照“保量保价”和“保量限价”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优先购电计划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同时建立优先发电计划指标转让机制。
四是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各地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计划,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提出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预案。
五是明确保障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将优先发电计划落实到电厂,建立优先购电保障用户目录。电网企业要优先调度,与优先发电企业、优先购电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
《通知》的印发,将进一步发挥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工作的作用,使市场在
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为推动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