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浙江省
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办法》)。
《办法》中监管内容包括:
普遍监管内容:
(一)执行电力市场规则的情况;
(二)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三)电力市场交易组织与实施情况、电费结算情况;
(四)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和报送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行为事项。
发电企业监管内容:
(一)符合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情况;
(二)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四)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行为事项。
电力用户监管内容:
(一)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二)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四)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
(五)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情况;
(六)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七)其他需要监管的行为事项。
电网企业监管内容: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
(二)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及提供输电、配电服务情况;
(三)向电力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等服务情况;
(四)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情况;
(五)按政府定价为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六)自身
配电网供电区域内,为相关放开电力用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况;
(七)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签订及履约情况;
(八)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情况;
(九)偏差调整资金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管的行为事项。
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监管内容:
(一)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二)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
(三)按照信用管理规定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
(四)向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的情况;
(五)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六)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
(七)其他需要监管的行为事项。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监管内容:
(一)按规定起草、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况;
(二)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拟定情况;
(三)批发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
(四)按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情况;
(五)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管理情况;
(六)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情况;
(七)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的情况;
(八)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测和运行分析情况;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定执行电力市场保证
要求和形式相关实施细则情况;
(十)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情况;
(十一)按要求拟定市场交易合同偏差调整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管的行为事项。
电力调度机构监管内容:
(一)履行电力交易安全校核责任情况;
(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的情况;
(三)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按照交易规则开展交易出清和执行情况;
(四)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确保电网安全的情况;
(五)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测和运行分析情况;
(六)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管的行为事项。
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管内容:
(一)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
(二)听取市场主体诉求、监督市场运营情况、协调交易争端等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按照议事制度组织召开会议,形成审议结果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行为事项。浙江能源监管办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对会议审议结果可以行使否决权。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