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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日期:2019-10-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国际电力网

2019
10/1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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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福建漳州核电厂 核电机组 核电建造许可证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报告》(中核漳能安质发〔2019〕2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因此,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组织对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该机组现场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基本条件,并提出了相关整改要求。目前你公司正在按要求实施整改,待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完成整改工作核查后,你公司可以开展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工作。同时将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2号机组方可浇筑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1.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2.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0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1:
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915号
2019年10月9日
  项  目: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
  持证单位: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辉
  颁发日期:2019年10月9日
  有效期限至:2029年10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并组织了对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福建漳州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符合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正式开工建造的条件。在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过程中,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应遵守以下条件:
  一、作为对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1号机组的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要延期建造,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对这些文件进行修改,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1号机组的建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核电厂设计进行管理,督促设计院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
  八、国家核安全局在1号机组建造活动中设置主管道焊接的控制点。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工作。控制点未经释放,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2:
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916号
2019年10月9日
  项  目: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
  持证单位: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何辉
  颁发日期:2019年10月9日
  有效期限至:2029年10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开展了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在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过程中,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应遵守以下条件:
  一、作为对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2号机组的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要延期建造,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对这些文件进行修改,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2号机组的建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核电厂设计进行管理,督促设计院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
  八、国家核安全局在2号机组建造活动中设置主管道焊接的控制点。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工作。控制点未经释放,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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