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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文狄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日期:2019-08-28    来源:中国质量信息网

国际电力网

2019
08/2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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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设备 风电企业 风力发电

   2019年8月2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关于翱文狄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19〕0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违字〔2019〕0018号
  当事人:翱文狄风电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518号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彩红
  海关编码:31189416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66001712P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风塔用铝制门框99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7610900000,申报总价FOB35948英镑,适用关税税率6%,报关单编号:220220191000005687。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风塔用铝制门框应当归入商品编号:76101000,与申报不符,应当适用关税税率9%,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126.1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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