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交易中心、四川省能投集团、四川省电力企业协会、各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四川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经体〔2017〕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电力企业协会作为售电公司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要做好相关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四川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国能资质〔2016〕350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L/T1381-2014),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价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指导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和检查电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信用评价日常工作由四川省能源局遴选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协助,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或监督。
第六条 评价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审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条件、守信能力、守信意愿、守信表现、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内容。
《售电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见附件。
第八条 信用等级分为三等八级,分别用AAA、AA、A、B、C来表示。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守信能力很强、财务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诚信意识淡薄、财务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除B、C级以外,每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低于本等级。
第九条 售电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0以上;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51-900分;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1-850分;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51-80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1-75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51-700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500-650分;
C级信用企业: 企业综合得分在50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条 售电企业向评价机构提出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与售电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相关内容:
1.信用信息采集表
2.信用评价申报书及信用承诺
3.企业自评报告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在收到售电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售电规模及复杂程度组织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评价机构。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应将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官网等网站、报刊媒体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向社会征询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果评价对象或公众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则评价结果为首次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如果评价对象或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如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一次告知,并自收到补充证明材料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审。由评价机构组织复审,复审仅限一次,复审结果为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最终确认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评价结果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评价机构官网等网站、报刊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六条售电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可取消或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前,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复评企业在有效期内拒绝参加复评的,其已获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将自动失效。复评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七条售电企业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从信用等级升级获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动延展2年。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存档管理,对评价对象提供的全套资料进行保密归档,所有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对评价资料具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违规违法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每年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报告年度售电企业信用评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评价机构应当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对评价机构的工作状况和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一)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
(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四)被大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