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贵州发改委发布《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进贵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通知》明确,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发电为主、其它利用为辅、填埋处置保底”的体系,新建、扩建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17座、规模1.29万吨/日。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到2020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规模达到1.92万吨/日,处理能力占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60%以上,力争县城及以上城市基本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全覆盖;餐厨垃圾处理能力达到600吨/日,地级城市实现餐厨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
全文如下: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黔生态办发〔20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要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为全面推进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积极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推进地级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市(州)中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全覆盖、县城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全覆盖、有毒有害垃圾专项处理。
2019年,各地全面部署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方案,城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形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在进入焚烧和填埋设施之前,可回收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一)实施范围
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1.公共机构。主要为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各类企业。主要为园区内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及城区内的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城镇居民。主要为社区居民、城区内村民等。
(二)生活垃圾分类主要类别及相关要求
各地应将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并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适应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体系。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有害垃圾应送至有资质的专业环保企业处置,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家庭、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废弃物。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书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4.其他垃圾。除上述三类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设置容器、定点投放,按现有收转运渠道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
三、加快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建设
(一)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
(二)加快再生资源利用回收体系建设。建设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信息平台,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站点,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建设大件垃圾回收利用中心。鼓励企业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加快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
(三)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发电为主、其它利用为辅、填埋处置保底”的体系,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17座、规模1.29万吨/日。加快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到2020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规模达到1.92万吨/日,处理能力占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60%以上,力争县城及以上城市基本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全覆盖;餐厨垃圾处理能力达到600吨/日,地级城市实现餐厨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
四、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体制机制
(一)健全政策法规。制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相关设施建设,以及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持久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二)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建设,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全过程、全领域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环卫一体化、厨余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信息互通共享、全方位监管。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探索“社工+志愿者”、“党员联系户制度”、“指导员制度”、“红黑榜制度”等模式,建立健全物业、社区、街道、环卫部门等协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持续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开办互动栏目,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在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商业中心、公交站点、建筑围挡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宣传典型经验,推广样板示范,增强生活垃圾科学分类的正能量。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和妇女组织作用,提升宣传引导效能。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具体职责。市、县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督查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对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按季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按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各地工作情况汇总报送省生态文明领导小组。发布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对工作推进有力、成绩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提出整改,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布通报结果。
(三)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挥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及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予以必要资金支持,优先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
(四)畅通监督渠道。各地要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加强线上线下交流互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开通投诉监督电话热线、开辟聚焦曝光栏目、设立民情民意留言箱等方式,全面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渠道,大力推动单位和个人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