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
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目前天津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已降低每千瓦时8.56分。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天津市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1.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10分;
2.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85分;
3.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0分;
4.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21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8.56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做到电价是电价、费用是费用,分开开票和结算,同时,要逐步实现服务费与用电完全脱钩,纳入物业和租金中予以考虑。
2.多收费用清退应以规范后的结果为基础。采用价费分类方式的,应以协商确定的服务费标准、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之和与规范前的电价差额作为退费标准。
采用分摊方式的,应按照分摊方式计算7月以来的各用户电费水平,实施退补。退补标准至少要达到国家降价水平,即7-8月应高于4.35分,9月以后应高于8.56分。
3.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发改价格〔2018〕 500号)的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以上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天津市南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