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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山西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日期:2018-08-25    来源:山西省发改委  作者:王龙飞

国际电力网

2018
08/2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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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供电环节 电网收费 电网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通知指出,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市场交易电量除外)。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等进行公示。
 
    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各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年8月25日前,将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按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以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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