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拟定了《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并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我局。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6月29日。
联系电话:65333425,传真:65201590,电子邮箱:hnsjg2010@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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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物价局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增量配电网项目指已经纳入能源主管部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的项目。
二、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三、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
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选择最高限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参照其他具有可比性的配电网配电价格,结合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等绩效考核指标,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由配电网企业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确定前,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结算的输配电价暂按其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五、政府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六、建立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平滑处理机制、定期校核机制、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建立平滑处理机制。监管周期内企业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各年准许收入和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在下一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二)建立定期校核机制。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每半年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增量配电网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当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增量配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当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增量配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三)建立考核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对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及时提出电价调整建议。
(四)建立激励机制。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增量配电网由于成本下降而增加收入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电成本。
七、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执行。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8年7月 日起试行5年,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