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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3件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

日期:2018-07-03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炫清

国际电力网

2018
07/0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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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设施 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

  7月2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3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1、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中“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2、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的“七、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表”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高压试验”修改为“电气试验”。
 
  3、删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六项。
 
  文件原文如下所示: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已完成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取消工作,现拟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至:zzgz@nea.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甲5号建设大厦2层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邮政编码100055),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1日。
 
  附件:1.修改内容
 
  2.修改说明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6月21日
 
  附件1
 
  修改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为进一步落实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取消后有关事项,现决定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3件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中“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二、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的“七、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表”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高压试验”修改为“电气试验”。
 
  三、删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六项。
 
  国家能源局
 
  2018年 月 日
 
  附件2
 
  修改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要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已取消。目前,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完成整合,为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工作,亟需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等3个文件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国能资质〔2015〕253号)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由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对电工配置仍有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许可证审核中做到职责清晰,因此对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申请表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二)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的“七、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表”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修改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高压试验”修改为“电气试验”。
 
  修改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已取消,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与原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完成整合,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类“高压试验”调整为整合后特种作业(电工)目录中的“电气试验”。
 
  二、修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中涉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删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即删去“派出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即删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中“(三)遵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情况”。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六项。即删去“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施工现场下列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六)在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是否全部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注册”。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5项第5列:“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2.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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