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精神,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小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桂价格〔2015〕139号),改革我区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
广西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暂不调整上网电价低于0.32元/千瓦时的小
水电价格。2017年底,我局经征求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后形成多个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方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批示,确定了有关事项。现就调整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考虑国家降低电力成本要求、广西电力体制改革和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尚未完成等实际情况,为减少购电成本向用电侧传导压力,决定对现行上网电价在0.25元/千瓦时至0.32元/千瓦时的小水电,暂不调整上网电价。
二、将上网电价低于0.25元/千瓦时的小水电统一上调至0.25元/千瓦时。
三、各地自有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经地方电网平衡后直接送自治区主电网的小水电电量,不分丰枯季节实行最低保护价0.25元/千瓦时,具体执行价格以最低保护价为基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为公平合理负担成本,县级电网内各小水电站送自治区主电网的电量电费结算,由县供电企业根据各小水电站在本县电网所销售的电量比例来计算确定。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电网企业部署下级公司对符合调价条件的小水电上网电价进行调整,并将涉及价格调整的小水电站按附表要求汇总报送至电站所在地物价局备案。各电网企业要汇总各自网区内涉及价格调整的小水电站名单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备查。
(二)新建、技改、重建小水电定价管理仍按桂价格〔2015〕139号相关要求、权限执行。
(三)请各市、县物价局督促当地供电企业做好价格调整工作;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网电价政策,按要求做好电费结算。
(四)上述价格调整自2018年1月1日上网电量起执行,桂价格〔201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8年**市小水电价格调整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3月19日
附件
2018年**市小水电价格调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