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以下简称“蒙东”)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执行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跨省跨区交易执行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
《规则》指出: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等日以上的
电力交易。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等计划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合同电量,签订厂网购售电合同,执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规定。
《规则》指出: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规则》指出:选择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用户只能由一家售 电公司代理,除售电公司退出、倒闭等特殊情况外,与原有 售电公司代理协议终止后方可签订新的代理协议。
《规则》指出: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及时向 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 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 入条件时,经自治区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后予以撤 销注册。
《规则》指出: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 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 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挂牌交易分为电力用户(售 电公司)挂牌交易和发电企业挂牌交易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