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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徽省供电企业2016年信息公开监管年报

日期:2017-08-08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国际电力网

2017
08/0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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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电企业 信息公开监管年报 华东监管局

上海市、安徽省供电企业2016年信息公开监管年报

为做好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供电企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的规定,华东能源监管局采用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印发通报、督促整改等方式,对监管辖区内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实施了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现将2016年度上海市、安徽省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上海市、安徽省共有101家持有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其中,上海市12家,安徽省89家。经核,上述101家供电企业均能主动在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

(一)上海市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情况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设有企业门户网站,并在网站首页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范围涵盖了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及下属11家地市级供电企业。 11家地市级供电企业未开设企业门户网站或者网上营业厅,信息公开工作由上海市电力公司统一负责。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统一报送了信息公开年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客服热线服务网站、供电营业厅、缴费终端、电子显示屏、便民手册等多样化的方式,对企业基本情况、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执行的电价、政策法规及制度标准、供电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等各信息进行了公开。各单位基本能够按照监管要求,加快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建立或修订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存在问题:一是未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年报。根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和《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华东监能稽查〔2016〕56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应于每年3月5日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于3月10日前报送我局,但上海市电力公司未及时落实,经我局多次催促,于2017年7月才完成。二是应公开的信息未公开。对于网站应公开的信息,上海市电力公司未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公示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12398热线标识、低压接户线工程定额工程费的收费依据等内容。市北、松江、崇明等供电公司营业厅均未公示低压接户线工程定额工程费的收费依据等内容。

(二)安徽省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情况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设有企业门户网站,并在网站首页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范围涵盖了省公司层面与电力用户利益相关的信息。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下属16家地市级供电企业均设有企业门户网站,并在网站首页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范围涵盖了下属持有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县级或者区级供电企业。县级或者区级供电企业由地市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未再开设企业门户网站。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能认真贯彻《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立了信息公开常态机制,多渠道开展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在企业门户网站、95598智能互动服务网站、供电营业厅等方式,依法公开与电力用户利益相关的信息。截止目前,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及下属14家地市级供电企业报送了信息公开年报。

存在问题:一是未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年报。根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和《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华东监能稽查〔2016〕56号),安徽省电力公司应于每年3月5日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于3月10日前报送我局,但安徽省电力公司未及时落实。经督促, 2017年5月才报送,下属各供电公司的信息公开年报质量也有待提高,马鞍山、宿州供电公司未报送信息公开年报,六安、亳州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年报不合格。二是主动公开信息工作未落实。部分供电公司未按《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公开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停限电有关信息、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等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三是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个别单位收取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的标准、依据、收支情况及各项目信息等未公开,未按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未公开小区配套工程招投标结果,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企业名单和合同金额。

二、监管情况

华东能源监管局高度重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群众有关信息公开的投诉,2016年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下发了《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华东监能稽查〔2016〕56号),要求各供电企业对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于每年3月5日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年报报送我局。

同时,华东能源监管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闭环监管,结合年度其他专项监管任务,组织对各监管对象的公开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下达了《关于要求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对信息公开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华东监能整通〔2016〕6号)和《关于要求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对信息公开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华东监能整通〔2016〕7号)。大部分供电企业基本能按照规定整改,但仍有个别基层供电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此,华东能源监管局经调查核实,2016年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进行了五万元行政处罚(华东监能罚字〔2016〕11号),2017年对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进行了十万元行政处罚(华东监能罚字〔2017〕11号)。

专栏1: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未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要求公开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等信息,违反了《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专栏2: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未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公开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招投标结果、统一收取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的收支情况等内容,违反《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令第14号)第七条的规定。

三、评价与要求

经过华东能源监管局加强专项监管和现场执法检查,各供电企业的努力整改,各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均取得了长足进步,群众也能较方便地查询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供电信息。为更好地做好2017年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令第14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辖区内供电企业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继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供电企业应当在现有公开信息的基础上,查漏补缺,严格对照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供电服务信息的披露及时、准确、全面,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优化公开形式,建立便捷高效的公开渠道。要主动创新和优化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要进一步优化门户网站设计,信息公开专栏应当集中公开信息,简化操作方式,便于用户查询或直接获取。要完善信息展示方式,确保公开的信息直观、便捷、易懂,避免内容层层嵌套、空洞无物的现象。要注重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结合各类信息不同特点,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信息公开情况。各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华东能源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信息公开情况,安徽省电力公司应汇总下属供电公司工作情况,在信息公开年报中集中体现,县级供电公司由地级市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以地级市供电企业为单位报送。上海市电力公司应汇总并统一向我局报送全市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年报情况。逾期未报送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自觉接受电力用户监督。各供电企业应牢固树立接受电力用户监督的意识,对电力用户依法依规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华东能源监管局将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渠道,依法依规查处电力用户反映的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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