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3月1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投资设立热电联供燃气电力公司的议案》,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电力”或“乙方”) 及其所属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华兴电力”或“丁方”)与江苏海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集团”或“丙方”)共同出资设立丹阳华晨海滨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丹阳华海燃机热电联产项目。有关内容公司已于2017年3月1日、3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为加快推进丹阳华海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2017年4月14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阳市政府”或“甲方”)与华晨电力、海滨集团、张家港华兴电力共同签署了《丹阳华海燃机热电联产项目投资意向书》。在不超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该项目一期总投资25亿元范围内,根据政府规划调整,将原拟投资建设4台 4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拟分两期建设,每期建设2台4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现调整为一期建设3台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和二期建设 2台4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有关投资意向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丹阳华海燃机热电联产项目。
2、经营范围:发电、供热。
3、项目选址:厂址位于丹阳经济开发区。具体厂址在本项目工程初可研阶段予以确定。
4、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体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一期计划建设3台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力争2018年开工建设,2020年投产运营,总投资估算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二期计划建设2台4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5、项目社会与经济效益:本项目属于清洁能源,可以为域内企业提供稳定的电力和热力供应、减少地区污染物排放,社会效益显著;本项目毗邻“西气东输镇江上党分输站”,可以有效降低天然气管输费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性。
二、项目用地
项目规划用地约20公顷,首期使用约12公顷。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将本项目列入省能源发展规划、省电源建设规划、丹阳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2、甲方负责丹阳市热电联产规划、供热规划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并将本项目纳入相关规划。
3、甲方负责依据审批后的热电联产规划,组织实施本项目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小热电的关停整合工作,协助落实本项目所需热负荷。
4、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电力、道路、给排水、通讯等配套设施。
5、为配合项目建设,甲方将成立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做好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
四、乙、丙、丁三方义务
1、乙、丙、丁三方负责本项目前期论证、报批及建设运营工作。
2、乙、丙、丁三方协助甲方将本项目列入省能源发展规划、省电源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
3、乙、丙、丁三方协助甲方完成热电联产规划、供热规划的编制和报审及实施等工作,以及配合甲方推进将本项目纳入相关规划。
4、乙、丙、丁三方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建等相关规定。
5、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实现总投资并达到预定生产规模。
6、乙、丙、丁三方应尽快成立丹阳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工作推进、投资建设、生产运营等工作。
五、其他
1、乙、丙、丁三方在甲方境内投资上述项目,甲方为乙、丙、丁三方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具体政策及条件待项目取得省相关部门批文后,进一步予以明确。
2、本协议只作为本项目落户丹阳的四方约定条件,不作为乙、丙、丁三方对外融资、工程发包等其他用途。
3、乙、丙、丁三方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今后的生产经营期间,必须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4、乙、丙、丁三方在土地摘牌后,因自身原因无法建设时,甲方有权按照乙、丙、丁三方当初获得土地的实际价格,按原价收回该宗地块。
5、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丁四方合作的基础。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不得再与第五方签定任何类似的协议;乙、丙、丁三方承诺全力配合政府妥善处置相关热电厂关停事宜。合作过程中未尽事宜,四方协商解决。
6、合作过程中,关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四方均有保密义务,未经任何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五方透露。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