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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用户开放力度不大 7家售电公司翘首以待

日期:2016-08-26    来源:售电星星

国际电力网

2016
08/26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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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用户 发电企业 电力直接交易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发布,电力交易名单内无体现售电公司,售电公司暂未成为市场主体。广西目前已成立的7家售电公司(名单附后)只能继续等待。

相比其它各省,广西省对电力用户放开力度不大。

附件一:

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是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有序开展我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发挥发电、用电和电网企业的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用户购电选择权和发电企业售电选择权,优化电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电价形成机制的完善,努力降低用电电价,为广西经济发展服务。

(三)基本原则

1、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广西电价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要统筹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处理好直接交易试点大用户与其它用电户以及用电、发电、电网企业间的利益关系,不能因为开展直接交易试点推动销售电价总体水平的上涨。

2、依法确定电价。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3、保证电网安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企业按投资管理权限申请核准、建设和运营。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安全性评价后,委托电网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接交易的电力。

4、统筹当前和长远。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要考虑远近结合,既要有利于近期试点工作的推进,又要为全面推开打下基础,既要兼顾参与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当前的利益分配,又要考虑参与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

5、稳妥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应先试点,规范起步,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范围和条件

根据电监市场[2009]20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参与试点的大用户,暂定为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以及百色市、来宾市、河池市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用电量较大的优势产业大型工业企业。参与试点的大用户以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计量表所计量的用电负荷参与直接交易。

(三)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四)参与试点的电网企业,暂定为广西电网公司。

(五)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三、交易规则

(一)大用户可向多个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发电企业可向多个大用户直接售电;电网企业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公平、公正地为直接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纳入全区供需平衡。

(二)全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年销售电量的20%。每个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量必须水、火搭配,其中直接交易的水电电量原则上不超过直接交易总电量的50%。

(三)火电企业可在全额发电容量参加全区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参与试点。原则上,全区同类机组实际年平均利用小时对应的电量为参与试点火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执行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超过全区同类机组实际年平均利用小时的电量为参与试点火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直接交易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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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按照自愿、互利和市场化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直接交易发电容量、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参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应为1年及以上。合同有效期满继续直接交易的,双方应于合同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以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年平均负荷加上核定网损确定为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发电容量。火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发电容量原则上不应小于该发电企业单机容量的50%。

(五)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协商确定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参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应与《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合同有效期一致。合同有效期满大用户、发电企业继续直接交易的,三方应于合同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

(六)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经电网安全校核后,制定直接交易日用电计划曲线下达给大用户执行,制定日发电计划曲线(含直接交易日发电计划曲线)下达给发电企业执行。发电企业的可调发电容量首先用于安排直接交易发电计划;当可调发电容量不能满足该发电企业全部直接交易大用户的用电计划时,根据大用户提交给调度机构的直接交易合同的先后顺序安排各大用户的直接交易用电计划。

(七)大用户、发电企业需要调整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的,应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5个工作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内给予答复,超过2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同同意申请。合同有效期内的每年8月,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可以协商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

(八)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相关调度规程确定发电企业、大用户的调度管辖方式,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度。

(九)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十)在电力供应紧张情况下,若系统需要,直购电大用户应参与错峰、避峰用电,以优先保证党政机关、学校、车站码头等重要部位和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需求。 (十一)同时向多个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大用户及同时向多个大用户直接售电的发电企业所签订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分别独立执行。

(十二)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十三)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合同有效期满不再续约和/或解除合同退出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售电的发电容量,有关部门应在下一年度发电计划中给予安排统购上网电量。

四、交易电价

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二)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和损耗率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大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电能计量和电量结算

(一)电量按月结算,年度清算。

(二)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大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三)大用户向多个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按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到各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向多个大用户直接售电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按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到各大用户。

(四)电网企业负责组织交易电量的分配、抄表和分割,组织大用户、发电企业核对电量。

六、电费结算

(一)电费按月结算。

(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向大用户收取。 (三)大用户支付发电企业的电费暂由电网企业向大用户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发电企业。

(四)电网企业负责电费结算,组织大用户、发电企业核对电费。

七、其它要求

(一)电网企业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根据合同约定,对电网企业提供辅助服务。近期,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条件成熟时,辅助服务可单独核算,并向相应的市场主体收取,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制定。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发电企业、大用户提供直接交易所需的电力调度信息;由于电网原因影响直接交易造成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以补偿。

(三)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要将直接交易的相关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直接交易所需要的信息。

八、组织实施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广西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向广西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试点申请,广西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开展试点的大用户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签订直接交易意向协议,在此基础上双方与电网企业签订输配电服务意向协议。

(四)在广西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大用户负责组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提出直接交易实施方案,并由三方联合上报广西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广西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对提交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审核和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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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西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上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获得批准后实施。

(六)电力监管机构、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交易的实施、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其它

本办法由广西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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