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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日期:2016-07-26    来源:国际电力网

国际电力网

2016
07/2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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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热电联产 江苏电力 热电联产项目

国际电力网讯 从江苏省发改委获悉:7月25日,《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以热定电、环保优先原则,对以煤炭、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热电联产项目实行热电联产管理和考核。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全年热电比需达到70%以上,新建燃气热电联产机组全年热电比需达到40%以上。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需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办法》规定: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气电热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并相应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热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可利用资源。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需对资源量审核确认。非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禁止通过补充常规化石燃料增加发电和供热能力。

《办法》还指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完成落后机组和燃煤锅炉关停承诺。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煤炭替代和落后机组、燃煤锅炉关停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热电联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电联产是指同时产生电能和可用热能的联合生产方式。

本办法所指热电联产项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气、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项目,包括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和自备热电联产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地方制定和实施热电联产规划,依照规定核准和监督管理热电联产项目。

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实施和热电联产项目审核转报、建设管理、运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重要依据。热电联产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热电联产规划,在规划指导下,依据用热需求逐步实施。

第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原则上由省辖市统一编制,县(市)也可独立编制。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规划,由省辖市编制。

热电联产规划每五年进行评估和修编。区划调整或原规划区域热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和修编。

第七条 热电联产规划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组织编制,并充分征求同级经信、环保、规划、国土、水利、统计、质监、电力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明确规划范围,依据规划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可利用能源资源以及环境约束等外部条件,按照全省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结合规划区域现有热源点布局和运行现状、燃煤小机组和锅炉关停计划、大型燃煤机组供热改造安排等情况进行编制。

提倡和鼓励跨县(市)、跨省辖市编制热电联产规划。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辖区内跨县(市)供热的统筹协调。

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科学预测近期和远期热力负荷。

规划期原则上为5年,近期一般为3年,远期最长为10年。

第十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优先实施现役燃煤机组供热改造,优先实施现有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逐步增加公用热源点,替代自备热源点。

第十一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就近利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废弃资源、积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优先规划和建设以生物质等可再生资源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等可利用废弃资源为初始能源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二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公用热源为主、自备热源为辅的原则,优先布局和发展以天然气、生物质、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限制布局和发展以煤炭为初始能源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不布局不发展燃煤自备热电联产项目。鼓励各类自备热电联产机组转变为公用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能效优先、合理布局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热源布局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热源点个数和构成。

鼓励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施跨市界、县(区、市)界供热,合理控制并逐步减少规划范围内热源点数量,科学划定或适时调整供热片区。

第十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坚持以热定电、环保优先原则,对以煤炭、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热电联产项目实行热电联产管理和考核。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全年热电比需达到70%以上,新建燃气热电联产机组全年热电比需达到40%以上。

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需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第十五条 热电联产规划不得规划以煤炭为初始能源的30万千瓦以下抽凝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依照初始能源类别和热电联产项目类型合理确定供热半径。

以煤炭和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可按10公里考虑,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新的同类热源点;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供热半径,原则上可按20公里考虑,20公里范围不重复规划建设新的同类热源点。

以生物质和工业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热电联产、以天然气为初始能源的楼宇式热电冷三联供热源点,不受前款供热半径的限制。

第十七条 自热电联产规划公布之日起,在热电联产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既有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应当严格依照规定限期关停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集中供热片区初期热负荷较少时,应当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和热电联产项目核准时的最新环保要求,在规划确定的热源点先期建设集中供热锅炉。

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向有关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反馈复核意见。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复核意见修改,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和集中供热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是项目参加优选评议的前提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火电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提出全省燃煤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类配置意见,组织制定优选评议办法,组织实施项目优选工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项目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批复或认可的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列入实施方案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的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其他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热电联产规划、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和集中供热需求,按照《江苏省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装机方案编制大纲》,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装机方案,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热电联产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优选。

燃煤背压热电联产、区域式燃气热电联产、生物质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每年开展1-2次评估优选,确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清单。

楼宇式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项目不实行优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除核电、水电、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热电联产等特定项目外,省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和区域式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具有火电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他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火电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取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煤炭替代要求落实煤炭替代量。

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气电热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并相应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热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可利用资源。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需对资源量审核确认。

非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禁止通过补充常规化石燃料增加发电和供热能力。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等意见。

第二十七条 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热网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热网工程应与热电联产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热电联产规划和项目建设方案,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燃煤小热电及锅炉的整合关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结合评估意见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后、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未全部取得报建审批事项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工作。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核准内容建设。对违反规定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电网企业不予并网。对未核先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补办核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完成落后机组和燃煤锅炉关停承诺。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煤炭替代和落后机组、燃煤锅炉关停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检查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开工建设、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等行为,载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出资各方和项目所在地,视情节和责任,实施项目限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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