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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认定等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日期:2016-02-18    来源:发改委网站

国际电力网

2016
02/1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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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改委 电厂 电力行政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为:

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审批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批部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5.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7.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9.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0.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2.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4.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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