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及附件的要求(试行)
(电力工业部 1995年6月12日发布 电计[1995]346号)
核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在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核工业总公司进行审查,并取得电力工业部的批复意见后,由项目的筹建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制,并要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和电管局、电力局的书面意见后,上报电力工业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抄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工业总公司及有关部门。由电力工业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深度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建设的必要性
1.简述核电项目所在地的国民经济现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对区域电网规划水平年的电力负荷进行预测及电力电量平衡,提出电力的需求;
3.综述当地常规一次能源(煤炭、水能)的资源情况,以及这些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区外送电情况。对规划水平的常规一次能源消费进行产、供、需的综合平衡。阐述建设核电工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建设规模及建设时间
1.说明拟建核电站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
2.拟建的时间、周期、起止年限。
三、设备的选择
1.说明拟选用的核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和堆型,并说明成套核电设备的来源。
2.设备的技术水平、安全可靠性。
3.成套引进的设备,还应说明同类型机组的运行情况。
四、建厂条件
1.厂址
1.1 说明厂址优化情况及推荐厂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和工程占地情况。
1.2 说明推荐厂址5公里范围内人口分布、城镇分布、以及厂址附近的名胜古迹、文物、工业设施、机场和军事设施等。
1.3 分析推荐厂址所在区域的地震、地质特性和厂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不良地质现象,对候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地震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合格性作出初步评价。
1.4 分析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因降水、高水位、高潮位海啸、湖涌,以及挡水构筑物破坏等自然外部事件所引起的洪水淹没厂址的可能性。
2.水源
2.1 说明当地水资源情况,对核电站的工艺和生活用水量进行平衡。
2.2 说明冷却水取排水条件。
3.交通运输
3.1 说明候选厂址地区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运)的现状。
3.2 说明承运核电机组大型设备的可能方案。
五、核燃料供应和卸料处理
1.说明核燃料组件的供应方案(包括运输)。
2.说明已辐照燃料的处理方案(包括运输)。
六、接入电力系统方案
1.说明拟建核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电压等级。
2.说明核电站的供电方向。
七、厂址安全评价
根据核安全法规和导则,对候选厂址作初步安全评价,以判断其可接受性。
八、环境保护
1.初步评价拟建核电站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对下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2.初步分析温排放对水体、水生物的影响。
九、初步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1.根据资金筹措方案,对工程的基础投资按当年价格水平作初步估算,并对固定投资和建成投资作出预测。投资中应包括发电工程和配套输变电工程的投资。
2.说明工程项目的业主情况和资金来源。
3.对项目进行初步经济评价。分析发电成本、上网电价和其它经济效益指标,包括投资回收年限、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等。
4.对拟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或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贷款的额度及用途,以及国内配套资金的来源。
十、经营管理
说明拟建核电站管理体制的原则方案和与电网的关系。
附件: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电力工业部关于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
3.电力工业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对候选厂址的评审意见。
4.当地电力部门对建设核电站的意见。
5.当地政府同意使用厂址、水源的意向性文件。
6.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7.有关部门关于大件运输(码头、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文件。
8.关于核燃料供应(包括运输)的意向性文件。
9.其它对厂址选择有重要意义的意向性文件(如:文物保护、军事设施、重大拆迁等)。
10.出资方提供出资的意向性文件。